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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出炉 5行业被点名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08:27 经济参考报

  电信等五行业被点名批评

  本报讯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31日公布了由消费者公开参与评选出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等10项条款“榜上有名”,电信服务、商品房与物业管理、金融保险、商场(店)和有线电视五行业被点名批评。

  “这五大行业被点名批评反映了不平等格式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程度,更反映了消费者对这些司空见惯而又无可奈何的条款的不满。”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人士表示,虽然格式合同条款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纳入不平等条款,剥夺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而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对这些条款只能被动接受。他表示,目前,各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已经认识到并开始对不平等格式条款加强监管,中消协同时希望行业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按照《消法》要求履行义务,清理、废止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业规范。

  据介绍,自2003年开始,中消协对于“霸王条款”的全国点评活动共收到消费者提供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线索4609个。此次评选活动自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25日,以2004年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公开点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为基础,选择出20个作为候选条款,采取公开投票与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评选期间共有21802人参加了投票,页面访问量1975万人次。

  

  链接】五大行业“霸王条款”面面观

  一、商品房与物业管理(3个)

  霸王条款一: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点评: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运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一些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条款也必须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这样的合同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

  霸王条款二: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订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订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点评:上述条款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的若干解释》中对于双方在签订预订协议之后对于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应当退还定金的规定,变相限制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利,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

  霸王条款三: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

  二、电信服务(1个)

  霸王条款一: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点评: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其形式是证券,实质就是合同,而且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三、金融保险(2个)

  霸王条款一: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霸王条款二: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

  四、有线电视(1个)

  霸王条款一: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至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三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点评: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的交费规则,其性质应为效力未定的单方规则。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按月为单位收费的。有线电视信号经营者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硬性规定消费者要在三个月内交纳全年的费用;消费者缴费迟缓还要施行惩罚措施,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五、商场(店)(1个)

  霸王条款一: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最终解释权”已成为行业的经常做法。一旦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商家总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构成合同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如果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

  作者::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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