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示:异地卡不能办理电话挂失
信用卡被盗后,如果持卡人未能按规定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是由银行负责呢,还是由持卡人自己承担?广州市中级法院最近终审了一宗典型的信用卡被盗用案,判决银行无过错,而持卡人谢某对信用卡保管不善,致使被他人冒用,而且又没有及时按规定挂失,对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过错。
谢某1999年4月向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申领了一张附有其彩照和签名的牡丹信用卡金卡。2002年2月16日晚,谢某在某餐馆用餐时,内有现金、牡丹信用卡金卡(以下简称金卡)和身份证的钱包被盗。其随即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电话挂失,万通支行以该卡是异地卡为由没有受理该电话挂失申请。翌日中午,谢某到东莞市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发卡机构于13时08分为其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此前,已有人持谢某遗失的金卡于2002年2月16日21时22分在冼某经营的广州市天河新高鞋业(该商户使用的POS系统属于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特约商户)消费1000元,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栏有“谢XX”签名字样,此字样与谢某提供的其本人在该卡遗失前成功消费时的签购单真实签名字迹不一致。
2月16日当天20时33分至21时52分,又有人分别在其他商户消费了共计32000余元。2002年3月8日,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4月15日,谢某以工商银行万通支行未及时为其办理挂失手续以及冼某经营的新高鞋业违反操作规程,未能核对照片和签名笔迹,造成信用卡被他人冒用为由将工商银行万通支行、冼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谢某的信用卡被盗后,虽然向万通支行电话申请挂失,但因其属于异地卡,按工商银行规定,异地卡不能办理电话挂失,故万通支行没有为谢某办理电话挂失并无过错,驳回谢某对万通支行的诉讼请求。而新高鞋业的收款人员在没有认真审核冒用人的签名与该卡背面的谢某签名是否相同的情况下,即与该冒用人履行商品交易行为,通过POS机划卡结算,是造成谢某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冼某作为新高鞋业的业主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谢某作为持卡人,因其对信用卡保管不善,致使被他人冒用,而且又没有及时按规定挂失,其对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过错。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冼某赔偿上诉人谢某经济损失600元,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由于信用卡使用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04年,广州市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已达977件,比2003年上升了201.5%。信用卡制度涉及到金融机构、持卡人、商家等多方关系,又综合运用了多种金融及消费手段。由于技术制约以及信用卡交易中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如核对笔迹签名、信用卡挂失等制度等,使得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较大。在信用卡交易业务蓬勃发展的今天,正确、公正、合理、合法处理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仅可以保护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穗法宣(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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