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高涛)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对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退税政策,出口产品税则号分别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该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观宇/编制)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