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薄继东)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不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洞庭水殖(600257)日前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向嘉瑞新材(000156)提供5000万元贷款一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昨日,上海高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
新证据是否有效?
因为嘉瑞新材的缺席,昨日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是在上诉人洞庭水殖和被上诉人浦发银行之间展开的。
洞庭水殖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洞庭水殖不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至少不该承担全部5000万元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然而,由于这些证据没有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且证据本身早就存在,浦发银行的代理律师拒绝理会这些新证据。法院方面也未对是否最终采纳这些新证据给出明确的说法。
洞庭水殖担保责任解除否?
法庭上,洞庭水殖坚持认为,由于2004年6月18日(原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7月15日),嘉瑞新材与浦发银行新签署了一份5000万元的“借新还旧”合同———该合同以嘉瑞新材持有的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10498万股股权作质押(质押合同已经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公证),2004年7月12日洞庭水殖又向浦发银行提出了撤销担保的申请,并于2004年8月19日得到浦发银行的书面认同,因此,嘉瑞新材与浦发银行之间履行的应当是新合同,洞庭水殖不应该就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浦发银行则认为,新合同根本就没有被履行;并表示,只有当嘉瑞新材的还款付诸实施以后,老合同才能算被新合同取代,洞庭水殖相应的担保责任才可以被免除。
浦发银行未尽监管职责?
洞庭水殖又指责浦发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人的责任,导致原本应用于购买货物或原材料的贷款资金被嘉瑞新材挪作他用。洞庭水殖称,事实上浦发银行发放给嘉瑞新材的5000万元流动周转资金中,有3100万元流向了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算上承兑汇票有7000万元),有1899万元流向了国光瓷业(600286)等鸿仪系的关联企业。而更重要的是,被两自然人控制的上海群仪也是浦发银行的客户。
对此,浦发银行的代理律师辩称,合同约定的用款性质为短期资金周转,而流动资金周转就包括了可以还款、购买原材料、出借给大股东等,即便是在放款的具体限定中,“购买货物、原材料等”中间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浦发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人责任的说法。
嘉瑞新材已部分还款?
此外,洞庭水殖举证说,2004年8月24日———原贷款合同到期后不久,嘉瑞新材曾归还过浦发银行一笔1984.1098万元的贷款,并要求浦发银行出示嘉瑞新材所欠该行本息和的清单。而浦发银行的代理律师拒绝出示清单,称借款人嘉瑞新材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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