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力(000880)案件的审判结果至少创下两个第一:第一个因为造假导致单位受到处罚,第一个因为造假骗取配股资格受到惩处。
两个第一还不足以说明高管违规集中曝光的恶劣影响,毕竟这只是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事件中的一件。于是乱世须用重典的声音日渐高涨,不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中小投资者对滥用权力、频频违规、屡禁不止的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事件都众口一词:要加大惩处力度。法律
界人士对高管的惩处从罚款几十万到这次山东巨力事件中高管被刑法加身表示了赞同,但仍然认为法不当过--与中小投资者的巨大损失相比,与违规收益相比,这仍然远远不够。
只要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上市公司造假案件中的手法就会不断翻新,层出不穷,这是必然的规律。连经济学者都认为重典需用。
那么用重典是否能够根除高管违规?可惜的是,无论是法理还是经济学理论都不能给一个完全肯定的回答。律师的意见是刑民并重,经济学者的答案是法律制度建设不可偏废。
律师认为,对上市公司造假案件,即使量刑到最大程度,刑法对类似事件的违规高管只能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说单纯靠严刑峻法不可能解决高管违规问题,必须刑法民法并重,也就是在对违规上市公司高管用刑法量刑的同时,上市公司和高管必须在证券民事赔偿中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而经济学者的意见是,即使修改了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刑法,确实做到严刑峻法,也只会增加高管违规的道德风险,而不会根除高管违规。只有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才能进一步从根子上减少高管违规。
曾经与一个美国公司的CFO聊天,他说了一番很有意思的话:一个好的制度让坏人做好事,一个坏的制度让好人做坏事。美国也有安然、世通公司的丑闻,但是也有举报这两家公司的内部人员。美国的证券市场是一百年里逐步形成规范的。
制度建设不只是一个条文、规章的颁布,不只是法律法规的施行,而且是参与市场的主体逐步形成的稳定的博弈规则,也是法院对无数个第一个的不断受理、审理中逐步完善的。上海证券报李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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