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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认筹”属规避法律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15:06 深圳晚报

  认筹作为一种流行的地产营销手段被开发商、代理商广为采用,从理论上,开发商通过认筹这种市场手段为自己的产品做推广以锁定目标客户,通过宣传让产品深入人心,这是完全合理的。但是现今,认筹的背后掺入了很多人为主导因素,为炒作楼盘抬升楼价导演着一幕幕请“枪手”排队“抢购”的奇怪场面,使房子变得“紧俏”,给市场一个热卖的假象。

  那么,对于认筹问题,目前的法律是如何规范的?购房者所缴纳的“认筹金”是作何
使用?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部分业内专家和律师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以及法律上对认筹问题作一分析。当前法律对“认筹”如何规定?——属规避法律行为

  对于商品房的预售条件,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第44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汪忠东律师认为,在尚不具备法定条件下所进行的认购,可以认为是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开发商构成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新认为,依据有关法律,在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商所进行的任何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现今,很多楼盘在不具备预售条件下所进行的认筹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如果把认筹看作是变相的买卖行为,则认筹亦应当被法律禁止。购房者的“认筹金”用途何在?——成为开发商融资渠道

  在认筹时认筹金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发展商出具收据。现今,由于国家对认筹以及认筹金的监管并无明文规定,购房者所缴纳的认筹金作何种用途,无从监督。

  中原地产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遏制过快的房地产投资,采取了从严从紧的金融政策。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占用了很大一部分开发资金,发展商的资金困局不难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认筹也就从一种营销手段变成了主要服务于缓解资金紧张的变通渠道。但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风险来源较多,提早认筹,如果缺乏监管,风险会转嫁到广大认筹客户身上。

  童新律师认为,如果认筹金数额巨大,超过了一个度,还有一种有非法集资的嫌疑。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研究制定规范“认筹”行为的规定,作为一种预售制度的有益补充。

  买房时,认筹者对房价及质量等关键要素作出自己的理性判断。

  作者:本报记者丁玲玲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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