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筹”是房地产商利用政府对房屋销售监管的盲区所采取的对房地产商“行之有效”的,但对房屋销售市场的秩序却具有较大危害的营销手段。
首先,“认筹”是为了“造势”,房地产商充分利用稀缺创造价值的原理,以认筹的方式,制造稀缺之“势”。结果,看似市场使然的现象,实则是人为制造的结果,即人为地制造了供给小于需求的假象。因此,“认筹”本身并不是遵循市场规律而采取的营销策略(
因为市场本身并没有真正发生短缺),而是人为制造的信息不对称(虚假的供不应求)所采取的促销伎俩,是对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的破坏,使房地产销售市场一经形成,就是由卖方支配、主导和把玩的市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买卖关系,从“认筹”那天起就注定了。
其次,尽管许多消费者已看到了“认筹”中的一些“猫腻”,但还是心甘情愿地为“认筹”推波助澜。其原因就在于深圳这座迅速成长起来的城市,几乎“与生俱来”的就具有逐利上的趋众心理,消费上的浮躁行为,投资上的投机心态。从这个意义上说,“认筹”印证了“存在即合理”的哲言。有需求就有供给,房地产商既迎合了人们的心理(需求),又利用了人们的心态(以“认筹”制造供给),因此,“认筹”作为一种商家的销售伎俩,事实上是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才得以成功“实现”的。
再次,“认筹”是更有利于房地产商的销售行为,它似乎是一种承诺,但最终说明权却在房地产商那里,同时又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所以“认筹”与其说是一种承诺,不如说是一个“套”。选房的“优先权”是套上的“诱饵”,而认筹费则是消费者作茧自缚的费用。自己花钱把自己绑在套上,听起来不可思议,但确实是事实。究其根源,期望发大财、中大彩的心态让消费者失去了理性,不惜赴汤蹈火地往“套”里钻。
“认筹”作为房地产商的营销策略,不仅为房地产商成功地筹集到资金,创造了房地产的卖方市场,而且还成功地回避了政府的监管,并绕开了政府对房屋销售的某些行为禁令(认筹实质上是在审批前售房)。因此,利用政策监管盲区是“认筹”存在的土壤,而要规范房地产市场,就要从以政策抑制房地产商投机行为开始。看起来,真正的需求创造供给,应该是面对房地产市场的无序,政府相关政策法规要迅速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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