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提出披露要求
本报综合消息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要求2005年3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5年
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对于上市公司无法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一季报,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一季报。
通知指出,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00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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