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熊海燕来源:
本报讯(记者熊海燕)昨天,山东巨力(000880)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显示,该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5)奎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王清华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增利润,并在配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清华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传胜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鉴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前对其虚增的大部分利润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能认罪悔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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