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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11:15 上海证券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5年3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5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三、本次季度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四、上市公司无法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五、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200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数据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包括扭亏为盈)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2.2条的规定,同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对2005年上半年的业绩预告情况。

    比较基数较小(一般指2004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3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相关内容。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

    4、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如董事会决议仅有通过本次季报一项内容,且公司不存在需要对2005年上半年业绩进行预告的情况,则可以免于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5、本次季报网上披露的电子文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的方式送达本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list@sse.com.cn,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十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五、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3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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