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与现货大豆“待遇”基本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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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10:48 上海证券报 | |||||||||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申明 国家质检总局下辖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植检处副处长侯天亮在日前举行的"进口大豆检验检疫与期货避险机制研讨会"上表示,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进口大豆检验检疫程序基本上与原现货需求进口大豆检验检疫程序一样;辽宁局在接到用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申请后,
侯天亮说,在用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进入期货交割库前,须由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到大商所办理《进口期货大豆交割入/出库联系单》,然后到辽宁局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经辽宁局初审、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后发放许可证书。最后,凭许可证、联系单办理入库手续。辽宁局在审查时,首先审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出示受理凭证,必要时到实地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属实,并于5-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初审是否合格,这样从提出申请到初审结束,最长时间为1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期货交割库的进口大豆只能调往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在辽宁辖区内调运的进口大豆,货主可以凭"联系单"办理出库手续。调往辽宁辖区以外的,货主除应办理"联系单"外,还应该提供指运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准许调入通知单",才能办理出库调离手续。对于已经完成期货交割,按规定办理完交割出库手续但尚未出库的进口大豆,需要再次进行期货交割的,应该重新申请办理"联系单"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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