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29日讯(记者陈正毅)为期两天半的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在海口召开。会议传达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并审议有关事项。
今天,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上,就《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审议。
理顺价格评估管理体制
[现状]目前,从国务院到我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对房地产的行政管理职能是由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经济特区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该款的内容与有关法律规定和现行管理体制不一致。
[建议]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建设将该款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经济特区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协调机制。”
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现状]目前,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中存在各种执业不规范问题,应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建议]因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设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的估价报告;(二)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和欺诈,或者索取不正当利益;(三)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的信誉和权益;(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委托人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陈正毅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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