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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典当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典当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4:43 商务部网站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于2005年2月9日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该《典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典当管理办法》本着“先规范、后发展、重监管”的要求,上调了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加强了对该行业金融风险的监管,突出“从严监管典当行业”的主旨,将对整个典当行业和市场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典当行业,3月15日~16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与公安部治安局联合在京召开《典当管理办法》培训会。在此次会议上,黄海部长助理对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市场建设司领导对各地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和开展2005年新增典当行工作进行了布置,并明确了典当行联合审批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在即,受到了广大典当行业的密切关注,近日记者就《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有关负责人。

  问:《典当管理办法》是在何种背景下实施的,意义何在?

  答:由于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金融机构银根收紧,一些中小企业通过房屋典当的方式获得开发资金的事例越来越多,到典当行融资的中小企业明显增加,单笔典当金额扩大。房地产典当已成为典当业最大的增长点,随着此类大宗典当业务的迅速增加,如何防范风险、规范操作,已成为管理部门及典当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典当业迅速发展,在满足应急性的融资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救急解难,帮助居民和中小企业克服生产生活中的临时性困难;二是短期保管,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创业与发展,促进生产,活跃商品流通;四是作为银行等融资主渠道的有益补充,对民间高利贷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少数典当行存在违规操作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制定颁布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新《典当管理办法》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顿和清理典当行业的不规范行为。严格限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以加强对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防范。新办法在进一步规避典当行金融风险的同时,也规范了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

  问:请问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具有哪些特点?

  答: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公安部在原《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基础上,总结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针对当前我国典当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制定并颁布的。

  新的《典当管理办法》由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9章73条组成。

  新《典当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透明度,明确了办事程序;二是集中反映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体现了政策的协调一致性;三是着重强化了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注意维护不同主体利益,兼顾了社会公平。

  新办法的一些条款对保护典当行合法权益有利,如第四十条规定当户逾期赎当的,应补交逾期期间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这是以前所没明确的。

  问:新的《典当管理办法》与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相比,有哪些突破?

  答:新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至少经过了5个征求意见稿,集中反映了相关部门意见。新《典当管理办法》去掉了原来办法中的“行”字,这样就由过去只是规范典当行的行为,变成了规范典当行为,不光要求典当企业遵守,其他和典当相关的行为都将受到约束。

  新《典当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对原《典当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第一,适当提高了市场准入条件。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及相应的规模要求,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了进一步细化和上调,同时针对原《办法》中准入条件过于宽松的状况,本着有利监管的原则对股东及其出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新《典当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这些都与以前没什么区别。但是新办法单独提及,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为所有可从事典当业务的最高。并且这些均为实缴货币资本。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门槛已明显提高。对于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元,而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的营运资金限额也从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新《办法》的注册资金要求主要针对新开典当行,此前已经注册的典当行可继续营业。

  新办法中对房地产抵押典当作出了比以往更严格的规定,如典当行不得收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对于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新办法严格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操作,是为了加强典当行对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防范。收费减少则有利于减轻当户负担,还可以促使典当行扩大经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加强了典当行业务特别是资产比例的管理。对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强了防范。如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等。

  第三,降低了综合费率上限。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上限均有所下降。新《典当管理办法》将所有典当业务的综合费率上限进行了整体下调,第六章第38条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对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办法》下调了月综合费率,相比之前的30‰的收费标准足足降低了3‰,节省了当户大量费用。但是也应注意的是此次下调的只是月综合费率,但银行月息保持不变,仍按5‰的水平收取。此外,新《办法》将典当行审批的特种行业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地市级公安局。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当户负担,还可以促使典当行扩大经营,提高服务水平,进而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第四,简化了事前审批程序。着重简化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到地市级公安局。这有利于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强化了事后监管。加强了监管制度建设,规定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细化了重大事件和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了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加强了对负债、放款、当票等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加了规范经营的内容;明确了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集资、销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问:新《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典当行业会有什么影响?

  答:新的《典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典当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提高行业社会地位,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业的管理细则阐述得更加明确,对中小企业贷款起到较好的扶植作用,尤其是完善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典当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当前受金融紧缩政策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转而求助典当行,主要采取房产典当的方式。为了规避典当行的风险,《典当管理办法》就此进行了规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嫌疑人通过抵押典当转移财产到外省的行为。

  同时,新《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增加了典当行业的风险。如在典当物是赃物时的处理办法方面,老办法规定“若典当行属于善意收当,应由事主将其无息赎走”,新办法则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这样,典当行收当的风险无疑加剧,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典当行无法核实当物是否为赃物。

  问:作为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

  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切实履行职责,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场准入管理是典当监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是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典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典当行业的年度发展规划。当前制定规划的重点,是要防止典当业盲目设立,促使其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二是要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人员责任,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三是要做好典当行的变更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另一方面,要对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进行从严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特别是要防止个别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

  第二,完善监管机制,做好日常监管。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2003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35家典当行被取消经营资格。但在随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部分省市仍发现少数典当行(主要是2000年以前设立的老典当行),存在虚假出资和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退出等相关监管制度。对于那些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典当行,应尽快履行法律程序,劝其退出市场;对于违法违规经营且屡教不改的,尤其是收赃销赃、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典当行,要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实行动态监管。要建立监管责任制,规范典当经营秩序,整治典当市场环境,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典当行乃至整个典当业的情况。要善于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及时研究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微杜渐,妥善处理,努力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加强引导,准确定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典当业的市场定位,清醒地认识到典当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手段,在资金融通方面始终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典当行与银行在资金来源、融资方式、信用机制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尽管典当融资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但无论怎样发展,也不可能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不能因为典当行经营了一部分金融性质的业务,就将其与银行相提并论,甚至在舆论上出现误导。对此,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坚决破除和摒弃典当行是第二银行的错误概念,制止典当行开展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活动。

  第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重大政策的协调与制定工作、行业立法、宏观管理与指导,由商务部负责;中观层面的监督、管理、协调与指导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商务部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商务部门委托或授权,承担具体的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方面,各级商务部门要密切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典当业在规范中稳步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第五,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既发挥典当行的积极作用,又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通过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典当监管工作更好地开展。各地在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市场建设司也要深入下去多搞一些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要搞一些具有些前瞻性的研究工作,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

  第六,加强培训,建立监管队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负责典当监管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典当管理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监管队伍。这次培训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形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回去以后,要组织地市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进行培训。确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典当监管工作实践中,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各项监管职权,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避免出现失误和偏差。同时,要充分发挥典当行业专业委员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宣传和贯彻《典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典当行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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