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信息不及时可否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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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1:18 上海证券报 | |||||||||
周晓同志: 对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股民是否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 江西 孔先生孔先生:
虽然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是在中国现行的诉讼体制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只有虚假陈述可以诉讼,目前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导致损失的,受害股民还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虚假陈述赔偿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处罚、法院生效判决后,股民才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 当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高管人员如没有履行职责的应受到公开谴责。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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