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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改革:在存废声中艰难前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0:52 人民网-市场报

  王芊

  继一月中旬有关监管部门赴沪对利息税展开调研后,近段时间以来,针对利息税的各种传言可谓是甚嚣尘上:反对者如商务部早在2003年就曾建议取消利息税,最近更是得到不少业界人士的拥护;而认为开征利息税合情合理合法的专家学者亦为数众多。与民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利息税在恢复征收5年后再次面对热议。

  利息税出台:尴尬的一波三折

  利息税全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历史上,我国早在1950年就曾颁布过《利息所得税条例》,1959年停征了利息税。其后在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都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又因为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又比较紧张,故再次对利息税作出了免征规定。

  时过境迁,1997年突降的亚洲金融危机极大改变了我国的经济形势,通货紧缩、投资不足、消费不旺成为当时经济的主要特征。为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依然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的现实。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作出决定:征收利息税。因此,1999年国家恢复征收利息税是迫于通货紧缩的严峻形势,为鼓励个人消费和投资、把居民存款赶到市场上来的紧急应对行为。

  争议焦点:困惑的利息税作用

  目前,官方、民间对利息税的存废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争议焦点就在于利息税是否发挥了自身的作用,换言之,利息税的征收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反对方的观点有:

  利息税没有达到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把储蓄赶出去的目的。2000年—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依然呈高扬的上抛物线态势。

  目前的利息税制不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

  利息税加剧了负利率。以目前2.25%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4%的通胀率计算,现在的负利率水平为1.75%,这本来就是对储户的一种无形税收,征收利息税更是使广大储户在实际承受着更严重的利益损失。

  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而且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的比例税率,在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与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与其负担能力不匹配的情况下具有明显的累退性。

  与之相对的支持者观点有:尽管中国居民的储蓄意愿相对利率并不敏感,开征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也确实依旧一路攀高,同时消费不足,但主因在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均,这是仅靠取消利息税所无法解决的。如果说当初利息税的开征是指向抑制储蓄、刺激消费这一单一目标,则目前随着时间的演进与推移,它逐渐承载了其他功能的实现,譬如增加财政收入、转移财政支付等。

  针对利息税并未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情形来说,一种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主要是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发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不要对利息税寄予太多的厚望,它只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一个小税种,指望仅仅依靠利息税就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不现实的。

  对于负利率现象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弹性更大的方式予以解决。利息税作为一个税种,它的设定、调整、取消,不同于一般经济政策的变更,其严肃性、长期性、稳定性都有着极高的程序要求,不能作为调节短期经济的手段。

  利息税改革:蹒跚中艰难前行

  总结两方面观点,对利息税的功过作出客观权衡后,笔者认为,坚持并完善利息税才是明智之举:

  中国的高储蓄不仅仅取决于居民的消费意愿,还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的低下有关,百姓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使他们不得不把养老救命的钱放在他们以为是万无一失、惟一可放心安心的银行。同时市面上现有理财产品的高门槛使众多中低收入者没有投资渠道、缺乏投资热情,这也是储蓄不断增加的动力之一。这些体制性的先天弊病,不可能只通过对利息税的立或废就得到解决,它更依赖于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方式,使百姓有信心、有热情、有勇气在“知本”时代里赢取属于自己的财富。

  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不是取消与否的问题,而是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整体改革之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利息税的改革可以分步走,采取渐进式改革方案。

  第一步,把利息税仍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单独征收,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有必要规定一个人均收入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体,采取先征后退或免征的方式,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人均收入证明和银行代缴收据按年全额返还所缴税款或免予征收。此外,实施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对个人因住房贷款、抵押贷款等的利息支出允许抵扣,如果只收利息税而无相应的利息支出抵扣也有失公平。我国目前如火如荼的个人消费信贷,如果允许利息支出有抵扣,将可以进一步刺激居民信贷消费的愿望,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第二步,逐步建立和健全公民个人终身使用的社会保险号码(socialsecuritynumber),在银行、税务系统和户籍管理系统间搭建起网络。像在美国,个人真实的财务信息都可以通过联网进行查寻。借鉴经验,在我国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全部金融机构数据联网系统,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设定全国统一的惟一客户号,据以汇总计算和检查各储户当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额,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数据信息共享系统。当我国的信用制度比较发达、个人收入比较透明、税务机关可以比较方便统计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主体税种情况下,将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总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如此必可实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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