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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电梯伤了孩子 顾客失误商家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8:32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记者焦艳玲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商家没有过错,而消费者本身未尽注意等义务或有过错,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则消费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前不久记者电话采访深圳市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时了解到,该会成功地调解了一起因小孩在商场电梯受伤而引发的投诉。该会工作人员杨剑昌和黄超华向记者介绍,最终,商家出于道义,为不慎受伤的顾客补偿了医药费用。消委会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要注
意安全,消费者的权利并非绝对,维权须依法。

  原来,练女士抱着仅5个月大的外孙女到罗湖区某商场购物。她把小孩放在购物车的婴儿座位上,将车推上了阶梯式手扶电梯。当电梯升到3个阶梯的高度时,购物车由于放置不平衡,突然倒下。老人被身边的一位年轻人扶住,但小孩一下子从购物车里摔出来,仰面朝天地倒在电梯上,哇哇大哭。

  商场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紧急停下电梯过来询问情况。这时,刚刚还哇哇大哭的小孩一下子变得脸色苍白,眼睛紧闭,练女士一下子懵了。稍微清醒过来后,练女士就赶紧抱着小孩往附近的医院跑。经医院急救,小孩脱离了生命危险,并于第二天出院。

  练女士的儿子和儿媳为此到派出所报了警,并通过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寻求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由于差距过大,均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练女士和儿子、儿媳投诉到罗湖区消委会。

  罗湖区消委会召集双方调解纠纷,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消委会指出,阶梯式手扶电梯不同于履带式电梯,将放着小孩的购物车推上去,年轻人可能还能控制,老人就很困难。在一般情况下,将放有小孩的购物车推到阶梯式电梯上,难以保持平衡,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商场的电梯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属于无过错方。因此,小孩受伤的主要责任在其监护人(其父母)和练女士。但在出事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商家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帮忙救助受伤的小孩和老人。虽然家长因小孩受伤而难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应当依法维权,不能漫天要价。商家则表示,由于小孩家长的一些不合适做法,令其声誉受损,不愿对小孩和家长作任何补偿。

  经过消委会艰苦的协调工作,练女士和儿子、儿媳最终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是导致小孩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意依法处理问题。商家也愿意接受消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从人道主义出发,帮助解决小孩和老人的医药费1580元。至此,这起投诉终告妥善解决。

  《市场报》 (2005年03月2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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