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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5: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主持人:周晓 特邀嘉宾: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严义明律师

  主持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早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保护基金基本上都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得到赔偿。那么目前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还是过渡措施?美国、日本、中国的香港、
台湾地区是如何做的?

  嘉宾: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香港等地证券市场均已建立了这种投资者补偿制度。

  总体看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体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体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市场采纳了这种模式。下面简略介绍一下美国的运作模式。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凡是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以及全国性交易所的会员,都必须参加该公司。SIPC确保所有会员的每一投资者,在任一会员发生破产清算时,可获得最高额度达50万美元的现金或证券赔偿,其中每一投资者现金部分的赔偿最高可达10万美元。SIPC主要是向会员收取年费及利息收入来筹措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同时,SIPC还可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美国财政部动用10亿美元的借款额度。由此可见,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作为一种补偿机制,发挥着一种类似银行存款保险的功能,它对于增强证券业的公信力和提升投资者的参与热情,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主持人:考虑到此类赔付一般资金数额较大,且赔付对象多表现为集团性,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建立何种有效的管理机制?

  嘉宾:这的确是个系统工程,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由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仲裁结果等来确定投资者的具体损失。

  主持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之初,会不会出现可能的道德风险,应当建立何种必要的配套制度和应对措施?

  嘉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之初,是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的。在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后,机构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预期,即我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补偿,而不会担心其他问题,在这样的预期下,部分机构可能从事更多的高风险活动、更多的违规行为,这显然与我们设立基金的初衷相背离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有效的券商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加强对机构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配套措施。

  主持人:以前,投资者从来没有资金存放于券商是否安全这种概念,总是认为券商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自己的存款不会因券商的破产清算而得不到偿付。从对辽宁证券超出10万元以上的个人债权九折收购,再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表明在风险补偿方面,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投资者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变化?

  嘉宾: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身而言,它本质上仍是一种类似于存款保险的事后机制安排,其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券商破产或被行政关闭。因此,证券投资者仍应按照选择理性的要求谨慎地挑选券商,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与其完全依赖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其的保护作用,还不如精心选择券商,没有什么比自己精心选择的券商不出事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了。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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