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温柔追讨保险保障基金 理事会成立暂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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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 11:4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保监会的一纸通知拉开了58家保险公司上缴保险保障基金的帷幕。让保险公司颇为欣慰的是,保监会要求的首期缴费额度并不大,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一些压力。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我们的影响不大。”3月23日,上海一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部主管称。
保障金“温柔”追讨 3月12日,保监会向保险公司下发《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3月31日前,将已经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的一半汇入保监会在工商银行设立的保障基金专户。 保险保障基金被称为应对保险公司偿付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线。2004年12月29日,保监会颁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框架。一家大型保险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人士认为:“该制度对于稳定保险行业、保护客户利益有积极的意义。” 业内一度担心,如果监管部门要求短时间上缴保险保障基金,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压力。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有两个:首先是1998年以来财险公司五年累积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第二是寿险公司从2005年保费收入中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一位资深精算人士认为:“财险公司的压力小一点,因为财险公司一直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如果公司操作比较规范、没有挪作他用的话,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相对而言,寿险公司面对的压力大一些。因为以前没有提取,尽管寿险公司的现金流一般都比较充裕,但是现有的现金准备都是有用途的,或者用于赔款,或者防备波动性的赔款,或者用于退保准备等。” 保险公司的苦处,保监会自然明白。因此,保监会并没有“一刀切”,而是区别对待。《通知》规定,财险公司只需要提交一半,“累计提取额的50%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剩余的50%部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 对于以前没有计提保险保障基金的寿险公司,《通知》规定,“先假设《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出2004年度保险保障基金的应缴纳额,然后以此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作为2005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保监会曾经测算估计,以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05年应该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为2亿元左右。如果按照四分之一缴纳,本次只需要5000万元左右。对于1-2月份保费收入就已经超过270亿元的中国人寿而言,现金流压力并不大。另外,根据中国人寿的报表,去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28.12亿元,计提保险保障基金对于利润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面对保监会的良苦用心,各家保险公司也是积极回应。前述上海一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部主管称,他们已经做好准备了。而一家大型保险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人士也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严格按照该制度规定缴存保险保障基金。” 理事会成立暂缓 基金上缴之后,如何管理好,是保监会面临的一个挑战。 根据去年出台的《办法》,保监会将组建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基金理事会负责监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而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将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监会的一位部门领导曾经在一个非公开场合透露,建立一个独立的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障基金理事会来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即把保障基金理事会做“实”。 但遗憾的是,这个设想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实现。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暂缓,保监会因此另觅他途,准备在财务会计部下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处”来单独管理保险保障基金。 保监会的一人士称:“目前还没有成立相应的机构,但是不排除设立类似机构的可能性。”他认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确需要单独管理,因为“以后基金的金额会比较大,并且它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前述保监会人士称,目前情况下,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和管理仍然是保监会负责。将来要成立的理事会只是决定大的事情,不负责具体的操作。 就在保监会考虑如何管理好保险保障基金时,保险公司则在担忧保险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参与《办法》制定的一位专家解释,由于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保费收缴的,客观上出现大保险公司负担较多,中小保险公司负担较少的局面。而在中国,如果大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因为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多半不会选择破产的道路。但小公司则不一样。因此保险保障基金很可能演变为大公司为小公司的失败买单。甚至如果有公司利用这种制度上的弱点,不顾偿付能力恶性竞争,就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前述大型保险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士认为,一个保险公司只有破产清算,才能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确保优胜劣汰。 该人士建议,从国际经验看,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问责管理层的制度,对需要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严格问责,查清每个人的管理责任,依法论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只保护消费者,保险公司破产时的其他债务不受保险保障基金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的郝演苏教授则认为,保险保障基金其实是最后一道防火墙,如果要防止其中的道德风险,其他的制度能否到位相当重要,例如偿付能力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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