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媒体报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已下发《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3月9日起开始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通知指出,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
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的费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7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由于拍卖品的原值不好确定,给拍卖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很大障碍。此次北京地税局新颁发的规定,则明确了按3%的费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北京拍卖市场上书画作品、古玩的拍卖十分火爆,拍卖交易额迅速增长,据统计,去年北京市通过拍卖形式成交的收入已经达到近40亿元。《通知》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无法确定原值的拍卖品的拍卖收入合理合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至于此项政策的实施对拍卖活动尤其是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上海证券报闻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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