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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参与买房 为何也是房屋权利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 05: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房地产纠纷案例:

  李女士与父母及祖母一起生活。2000年,李父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为30万元,首付10万元是由李父支付的。在办理房产证时,李父将李女士列为房屋共同权利人。此后,李女士一直按期归还房屋按揭款。2005年初,李父突然病逝。李女士在将房产证办至个人名下时却被告知,该房屋权利人现应该为李女士及其母亲和祖母三人。李女士认为,
房产证上是她和父亲的名字,按揭款一直由她归还,其他人享有权利不公平,李女士特地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建军答:

  李女士遇到的是目前较典型的一种商品房继承纠纷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首先,涉及继承的法律问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由于李父在去世之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遗赠协议,所以李父死亡后,其在生前取得的财产直接适用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法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李女士及母亲和祖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李父的财产。

  其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李父在购买该房屋时处于和李母婚姻存续期间,且双方对购买该房屋又无任何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以一方或双方收入购置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李父占有该房屋10万元的份额,按照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李母对该房屋首先拥有5万元的权利。

  第三,涉及到析产的法律问题。该房屋原为李女士和李父共同共有,所以,法定继承只能是李父所有的那部分。由于李父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其余20万元按揭款由李女士归还,虽然双方对权利份额没有约定,但根据首付和还款的数额比例分析,可以认为李父拥有该房屋33.3%的产权份额,即30万元的三分之一,李女士拥有66.6%的产权份额。由于李母本身就拥有5万元的权利,即16.65%的产权,故第一顺位继承人只能就李父剩余16.65%的产权份额进行法定继承,按照继承法平均分配的原则,则每人应继承5.55%的份额,这样,李女士总计就拥有72.15%的份额,李母总计拥有22.3%的份额,李女士祖母拥有5.55%的份额。

  第四,涉及产证权利人的问题。根据上面分析,则该房屋权利人为李女士、李母和李女士祖母,房产证上权利人应表述为该三人,除非李母或李女士祖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李父拥有的部分。

  此外,商品房继承还会涉及房产分割等诸问题,在此本律师提示: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上述分割也是很原则的计算方式,且房产分割限制条件也比较多,一般情形下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无法共同居住或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当然,涉及该房屋计价问题,本律师认为,应以继承后房屋转让时的价格进行作价。

  (下周一至五9:00-15:00,朱律师将为本报读者义务提供房产法律咨询。电话:021-63518888,有代表性的问题将在本报上公开解答)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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