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铁路退票费让人看不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 04: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铁路部门收20%退票费及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2元以下的“零钱”一律不退的行规,是不是典型的不当得利?上述种种规定难道真的合法吗?春运退票规定

  逼人无路走

  “买票难,退票亦难。”昨日,刘女士对记者说起铁路部门的“春运退票规定”,仍
余气未消。

  今年正月初六,刘女士人托人,每张多花30元钱订票费为同学买了3张郑州—乌鲁木齐的车票,共计948元。初八临开车前的近8个小时,刘女士的同学有急事不能按时去乌鲁木齐探亲,让刘女士把票退了。

  刘女士急忙前去退票,路上遇到堵车,赶到车站又排了40分钟的队,等排到退票窗口,售票员说春运期间有规定,发车前6小时不能退票,不上车,车票作废。刘女士好话说了一箩筐,票也没退成。

  刘女士意识到,如果不尽快把票打发出去,948元要打水漂。于是,她跑到火车站广场卖票,想要票的人围成了堆,要票的人纷纷说,只要票是真的,再加点钱也没关系。刘女士带人来到退票窗口请工作人员鉴定票的真伪,工作人员说只负责退票不验真假。刘女士又来到售票窗口排队,让里面的工作人员鉴定真假,工作人员也不鉴定票的真伪。

  想买票的人看到车站工作人员不验票,估计刘女士手中的票有问题,大家一哄而散。

  刘女士看到售票大厅大屏幕显示,所有线路的卧铺票都已售出,心想:票这么紧张,还愁卖不出去?于是,她在售票大厅大声叫着转让车票。听到她的叫声,公安人员过来要抓她这个“票贩子”,她据理力争才没有被带走,只好一溜烟地来到候车室叫卖,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倒票”,要没收,她只好又来到车站广场。

  候车室、车站广场、退票口、售票大厅,刘女士不停地来回跑,可3张票就是不能脱手。最后,眼睁睁看着手中的票作废,刘女士伤心得大哭一场:“春运期间退票规定把人逼得走投无路,快把人逼疯了,这个规定太专横太霸道,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

  让人窝火的当然不止刘女士一个。某旅行社的负责人对记者说,他们的不少客户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能按时走人,他们只好把票低价卖给票贩子,票贩子利用自己的渠道再把票转手高价卖出去:“真正买票的人受到了损失,票贩子赚了,铁路部门跟没事儿人似的。铁路部门售票是全国联网,一点鼠标,就知道哪张票是在哪个地方售出的,也就知道消费者手中持的票是真是假,可他们就是不说,让消费者的票烂在手里。春运期间一票难求,退了的车票不愁卖不出去,消费者没有乘车,列车开后空着的铺位还是要卖给其他乘客,铁路部门给消费者设置退票障碍,是乘人之危牟取暴利!”

  不少消费者反映,铁路部门规定必须到车站退票,且是指定窗口,给消费者带来很大被动。铁路部门如果允许乘客就近退票,消费者也不会遭受那么大的损失。

  消费者郑先生说,众多车站都公示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关于退票的规定》,上面都说的是“开车前退票”,并没有规定开车前6小时内不退票,铁路部门实行的是哪家王法!铁路部门的规定

  合不合法退票规定不能宰人没商量

  没有退成票的消费者对铁路部门做出的退票规定不满,令人奇怪的是,那些拿到退票款的消费者,对铁路部门的规定提出了更强烈的质疑:铁路部门的退票费率规定合法吗?

  因为临时有事,号称“老维权”的田北方不得不取消去漯河的行程。他来到人山人海的郑州火车站退票,好不容易挤到窗口,却被告知:按规定要扣除20%的退票费。当他拿到钱时发现11元的车票被扣了4元。

  田算了一下:到漯河11元车票,按20%的退票费计算,最高是2.2元,现在却是按近40%的费率收取的,车站等于多收了1.8元。“这是对规定的篡改。”田北方当时就想。

  昨日,记者和田来到了郑州火车站,看到了车站公示的《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2元/人次。代用票按每张核收,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看到这儿,田又不满了:“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收费,这太不公平了!车站对2元以下的票不退,这时的退票费就不是20%,而是100%了!铁路部门靠这种计算方式赚了消费者多少不该赚的钱啊!”

  据了解,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通过调查发现,铁路部门在落实《意见》的一些环节上存在不少问题。

  《意见》规定:按方便旅客的原则,合理设置退票地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指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强制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意见》还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低限和最高限。

  对《意见》,铁路部门很少提起。对于记者提出的为何不按《意见》办事,铁路部门解释,他们严格执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1号)收取退票费,目的是为了打击倒票行为和减少列车空驶。

  但许多消费者却认为,打击“黄牛”,不应该把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更不能把对付票贩子的一些手段用来对付广大消费者。《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至今已经实施6年多,6年多,铁路部门的这种不当得利,从消费者口袋里起码拿走了数千万元或上亿元。

  不少消费者认为,退票窗口与售票口仅一两步的距离,不需要任何交通工具,成本极低,可要旅客掏高达20%的退票手续费,还有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不足2元不退“零钱”,这不是明显的宰人吗?要知道人民币的最小单位是分,银行付息都可以计算到分,铁路部门为什么就不能计算到角呢?一句话,就是宰人没商量!

  侵权行为不能“万寿无疆”

  这几天,“吃了亏”的田北方搬起了法律文件,对铁路部门的规定开始说“不”。

  田北方说,铁路运输属公用事业范畴,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铁路部门是不能自行决定售票价格的,退票费也不是铁路部门说了算。对限制铁路部门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的“正版”文件,广大老百姓往往难以看到,铁路方面更不会公示出来。在利益驱动下,铁路企业有没有“歪嘴和尚念歪经”的可能呢?价格主管部门应站出来“打假”,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再者,铁路票价列入《价格听证目录》,根据该规定,铁路部门出台的退票价格应举行价格听证,否则就是违法,开车前6小时不退票更是单方违约,应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才对,而不是损失让消费者埋单。《价格法》和《价格听证目录》都没有赋予铁路部门定价权,铁路部门退票费规定属违法。

  退一步讲,如果铁路企业把乘客的退票再卖出去了,这笔意外赚取的“暴利”纯粹就是建立在不公平基础上的结果,可以说是在垄断之下,假所谓“文件精神”之名的掠夺。铁路部门发一纸文件,是让垄断企业“精神精神”,铁路部门的侵权行为不能“万寿无疆”。

  全国首位告火车站候车室收3毛钱如厕费的葛锐,对铁路部门的退票规定也发表看法:铁路部门之所以敢收取20%的手续费,主要原因是扣了手续费不给消费者任何票据,让消费者起诉无门,这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违反了《民法通则》、《消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容易产生腐败。铁路部门:俺没对外解释权

  对于消费者的看法,铁路部门是如何看待呢?

  郑州铁路局有关人士说:“郑州铁路局作为文件的执行者,没有对外解释权。”专家呼吁:不当得利应返还从消费者的退票费中不当得利不应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运力紧张的情况下,乘客所退的车票仍然不愁原价卖出去,消费者的退票行为本身并未给铁路部门造成大的损失,只是增加了铁路部门数据加工传输及出票的人工成本、工本费等,因此,铁路部门只应收取工本费、手续费等因乘客退票所给他们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是在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仍然收取票面金额20%的退票费,那就显然太高了,明显有违于民法当中的实际损害赔偿原则。收取的超出实际损失部分的款项,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消费者。至于铁路部门在退票时,不足10元按10元计退票费,2元以下的“零钱”一律不退给消费者的规定,更是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省消协新闻事务部主任李书静认为,虽然铁路部门在一些售票窗口或退票窗口张贴了退票费收取标准,但这一收费标准属于典型的“店堂告示”,车开前6小时不退票,更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依据《消法》第24条有关规定应该视为无效。铁路部门在未与消费者进行充分协商,包括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退票费的收取标准,而且收取的退票费远远超出了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违背了公平原则,有悖常情;而火车误点,却对消费者只字不提赔偿的事,这对消费者极不公平。有违上位法的规章应修改

  河南省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点评专家小组成员王登巍认为,火车票退票费收取标准既是一个格式条款,同时还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其中明显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

  由于铁路部门的这一收费规定不仅违反了民法当中的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同时违反了《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有关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消法》都属于上位法,铁路部门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时候,下位法应当视为无效,铁路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对这一明显有违于上位法的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价格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百事音乐风云榜投票
严查苏丹红食品
房贷利率上调
F1新赛季 围棋春兰杯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安徒生诞辰200周年
购房贷款提前还贷指南
北京在售楼盘分布图
《新浪之道》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