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悦报道尽管广东省从4月1日起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不过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我市暂维持原先起征点标准不变。
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增值税起征点这个概念适用于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可分为两类: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没取得工商证的其他个人从事临时性、偶然性的经营活动,比如说街边摊贩,或者在一些特殊节日销售时令商品等等。根据市国税局的统计显示,截至
去年年底,我市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户数为9.3万。
目前我市在增值税的起征点上,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文件,并从2003年6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不过对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应税劳务,都以月销售额5000元作为起征点。对于农产品经营者,也以月销售额5000元作为起征点。而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在4月1日全面调高后的标准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与我市相比,只是在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上有所差别。
作者:记者赵悦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