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通知: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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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9:42 上海证券报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金融不良债权和相关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要对评估、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要尽可能采取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方式,最大限度回收金融债权。
通知称,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和处置难度的加大、处置方式的多元化,社会各界对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中如何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发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置金融不良债权过程中与受让人、中介机构等恶意串通,故意违规处置金融不良债权,有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要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与此同时,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前应征求上述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工作。通知还要求在审理案件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统一司法尺度,并加强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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