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因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而与销售方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最近,北京一中院的民事法官王文波、张岚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们发现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举证不力,一些有效的证据要么没有及时获取,要么不慎丢失。为此,北京一中院的民事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打维权官司,证据是关键。
首先,消费者要及时获取证据。不论购买什么商品,接受何种服务,都要及时索要发票、收据等能证明买卖关系或服务关系的证据。任何销售商或者服务机构都无权剥夺消费者的这一权利。
其次,要注意保存证据。获取证据后,要注意妥善保管。许多人往往对消费或者接受服务时各种票证的重要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随手一放,时间一长就找不到了,需要时自然拿不出来,以致于一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再次,要充分利用证据。对于什么样的资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何时举证有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要对如何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所了解,使自己获取的证据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采用,对案件的判决发挥应有的作用。
案例1
商场欠条成为证据
被判欺诈双倍赔偿
2003年5月20日,刘女士在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商场支付7360元购买了2台索尼牌SJ22掌上电脑,该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地为日本,刘女士打开产品包装后,发现只有英文说明及英文系统光盘。她找到中友百货,该公司为刘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今收到SONI-SJ22电脑7张英文说明,一本英文说明书,一张英文光盘,换取中文说明书和中文说明以及中文光盘,一周后取。”
但中友百货公司到期却未将欠条所列文件交付刘女士,于是,刘女士就以中友百货拒绝出示中文说明等文件,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中友百货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750元。原审法院根据欠条内容,认定中友百货的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中友百货退还刘女士货款7360元,并赔偿刘女士736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750元,刘女士将2台索尼牌SJ22掌上电脑返还给中友百货。中友百货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认为,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中友百货无法证明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应当认定其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2
装修污染室内空气
消费者获赔3万元
2000年12月,北京消费者金女士的儿子与开元装饰公司签订了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开元装饰公司装修施工金女士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处住房。同年5月14日,金女士住进了装修好的房子。可入住后,金女士就出现视觉、听觉等方面的不适症状。
为了弄个究竟,2002年7月和9月,金女士两次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自己装修过的居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了鉴定。环境监测中心得出的检测结论为:主卧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新旧标准的标准值。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金女士经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诊断为过敏性鼻炎、白细胞减少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双耳道炎、双鼓膜炎等。于是,金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两次依据国家新旧标准,对金女士的住房室内污染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均证明室内空气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证实开元装饰公司所完成的装修工程造成了室内空气严重污染,存在严重危害住户健康的安全隐患。而开元装饰公司无法证明和排除金女士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其施工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无关,且甲醛相对于人体属于有害气体,严重超标的环境作用于人体确会造成对视觉、听觉神经及嗅觉器官等方面的不良危害。
《市场报》 (2005年03月25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