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不久前,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次检查行动中发现,广州著名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倩影)生产的“采诗”牌蛇胆花露水、金银花花露水以及保湿营养霜等产品被陆丰市正业化妆品有限公司(陆丰正业)以“广牌采诗”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并大量流入到了市场,于是查封了这批产品。随后,广州倩影将陆丰正业告上了
法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海区法院)一审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要求陆丰正业法定代表人林派应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牌采诗”商标的侵权产品;陆丰正业、林派应共同赔偿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工商查询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对于广州倩影提出的要求陆丰正业在当地报纸和《羊城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广州倩影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原告: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偏低
广州倩影总经理李素磊表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她认为,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有几个因素根本就没有考虑到。一是“采诗”商标经长期使用,巨额的广告投入和良好的质量保证,已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广为消费者所喜爱和接受。二是陆丰正业营业执照已明确注明“生产化妆品筹备一年(至2005年1月13日)”,也就是说陆丰正业在这段时间内只能进行生产化妆品的筹备工作,并不能实际进行生产。但事实上,陆丰正业却擅自大量生产化妆品,并进行销售。三是陆丰正业的产品为三无产品,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严重影响了“采诗”的商标信誉。此外,陆丰正业的产品并未通过质检、卫检,产品的质量根本无法保障。而这些产品上均标记“广牌采诗”商标,这些产品在市场上的大量销售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对“采诗”商标信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陆丰正业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额巨大。她指出,去年陆丰正业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封的侵权产品数量至少有2万支,而流入到市场的数量更不计其数。如此巨大的侵权数量,一审法院仅按照一般的非法零售商的赔偿标准来作出判决,显然是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广牌采诗”属侵权
陆丰正业生产的“广牌采诗”系列产品属侵权是毫无疑义的,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也表示了认可。南海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广州倩影受让的“采诗”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取得了“采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广牌采诗”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采诗”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南海区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被告应“消除影响”
除了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外,李素磊还指出,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陆丰正业商标“广牌采诗”侵犯了广州倩影“采诗”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广州倩影就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以“消除影响”的方式要求陆丰正业承担侵权责任。李素磊强调,“消除影响”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按照法律规定,广州倩影作为法人,依法享有商誉权。更重要的是,陆丰正业标记有“广牌采诗”商标的产品已经在市面上大量销售,已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为此,她认为,只有通过在相关报纸上进行赔礼道歉,方能消除“广牌采诗”商标对“采诗”注册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李素磊告诉记者,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于近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上诉,要求陆丰正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此,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所长董宜东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假冒商品力度的前提下,有关机构在依法的情况下要从重作出处理。他称,对于利用别人的商业信誉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大其违法成本,以儆效尤。记者何晓晴(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