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黄锐)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国税局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将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并全省实行统一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广东国税预计,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全省将有17万户纳税人受惠,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
广东减税3亿多
据统计,目前广东省共有增值税纳税人128万户,其中个人及个体工商户90万户。这次调整后,全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业户将增加17万户,使起征点以下的业户数占到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近半数,预计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使全省每年在起征点以下免征的增值税达到8.6亿元。广东国税强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地要继续严格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
潮州、韶关、肇庆企业受惠最大
据悉,目前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标准,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惠州、广州、佛山、中山等市分别为4000元/月,3000元/月和200元/次(日);东莞、珠海、阳江、湛江、江门、清远、汕头、茂名等市分别为3000元/月,2000元/月和200元/次(日);潮州、云浮、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肇庆等市分别为2000元/月,1500元/月和150元/次(日)。潮州、云浮、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肇庆等市由于原增值税起征点较低,统一调整后,所属企业受惠最大。起征点:亦称“征税起点”,是减免税的一种形式,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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