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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亟须再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09:56 经济参考报

  分配欠公平 功能太单一 比例不灵活

  1991年5月,为解决“天字第一号难题”的住房问题,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源地。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万曾炜介绍,到今年2月底,该中心管理的总资产将达到530多亿元。其中职工公积金贷款余额370亿元,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增值资金)60多亿元,以及沉淀资金100多亿元。建立公积金制度近1
4年来,上海有77.5万户市民家庭直接获益。

  作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先驱,上海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和趋势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专家认为,随着上海房改的逐步到位和城镇居民对住房消费的动态性需求变化,这项深得民心的好制度亟须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再创新。

  万曾炜对记者坦陈了目前公积金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一,分配不公、济贫不力。90年代初期职工收入差距不大,住房工资分配差异也不大。但目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职位的收入差距已大大拉开,甚至有两极分化的倾向。然而公积金的缴交,即住房工资的分配仍沿用老办法,使得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又完全投影到住房分配方面,造成高的畸高、低的很低,很不合理。

  在公积金使用方面,按规定除购房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即购房人占用非购房人的资金满足购房需求。“如果购房人是低收入者,非购房人是高收入者或相对高收入者,这还比较合理。但实际上,现在的非购房人中,更多的是低收入者,他们非但未得到接济,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这显然不合理。”万曾炜说。

  第二,功能单一、作用减弱。住房公积金在个人积累模式下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以上海为例,10年前个人账户余额只有几百元,目前已达1.5万元,10年后可能会达到5万到10万元。随着各地房改的逐步到位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初步改善,公积金仅仅作用于住房保障这一功能就显得特别单一,对市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不断减弱的趋势。

  第三,执法不严、难以调控。据专家介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法定的征缴制度,其覆盖面其实相当有限,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群体这方面的权益未得到有力的保护。记者了解到,在相对规范的上海,信访部门也经常有职工反映单位不为其缴交公积金的情况,其中很大部分职工怕举报后被辞退而忍气吞声。从全国的情况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仍十分严重。

  另一方面,在公积金缴交比例上又太显刚性,缺乏灵活的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了必须按职工上年月平均收入不低于5%的比例缴交,并强调有条件的城市应更高一些。这使得公积金的缴交率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经济状况的年份中、不同竞争条件的企业中及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缴交比例等方面均缺乏调控余地。

  有关专家建议,当前,可在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公积金制度优势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通过个别试点实施制度再创新。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基于上海公积金管理实践的一些制度创新设想:学习新加坡灵活的缴交比例调控机制,确定在不低于两个5%的基础上,每年的缴交比例可以浮动。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及个人缴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

  确定每年缴交公积金的上限封顶限额,以公平分配,降低企业负担,并形成实际缴交比例的调控机制。如上海目前的名义缴交比例是两个7%,但由于2004年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上限封顶限额为776元/月人,因此全市的实际缴交比例约为两个6.5%。

  严肃法纪,严格征缴,对不为职工登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强处罚和执法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工资分配。

  提高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例如,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购入或建造一些低价位住房,以每户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面积定向供应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资金可滚动使用。对低于平均账户资金余额且又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的缴交人,可考虑在其退休时给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息的现金奖励。

  拓展使用途径,链接社保功能,进而将公积金“个人积累制”模式逐渐覆盖原社保账户的“统筹管理”模式,扩大公积金的社保功能。例如,在目前可探索以下创新操作:一、设立倒按揭业务,向老年职工预购其产权住房,房款按月或按期向老人发放,用于老人养老金补充。待老人去世后收回其住房,再出售回笼资金。二、允许职工退休时不领取公积金余额,而将其转入社保局个人养老金账户,随养老金一起发放,政府和社保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三、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家属保障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等做法,要求每个公积金缴交人每年在其账户中划出几元钱作为投保金,一旦出现缴存人意外死亡或遭受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四、对失业后重新就业有一定困难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余额,作为失业救济金的补充。(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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