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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符合社会意愿的“效率优先”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我们改革的真正目的,不仅是要建立一个具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还要建立一个更为公平与和谐的社会,这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含义。

  公平并不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利益的平均分配,它其实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宪政要求,其核心是人的权利的平等。为此,实现社会公平必然成为“效率优先”的重要前提。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可言,而在缺失公平条件下的“效率优先”,只能是对改革的亵渎和误
导。

  学人新论蒋京议

  当代中国的改革,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经济制度及其相应体制的变迁,亦即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必然是追求和提高效率。但是,当改革进入了“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交织的关键阶段,人们开始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改革的真正目的,不仅是要建立一个具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还要建立一个更为公平与和谐的社会,这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含义。为此,确立符合社会意愿的“效率优先”观,无论是对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还是对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社会效率是“效率优先”的真正要义

  一直以来,人们都把经济效率简要地称之为“投入与产出比”,成本投入小产出收益大,即为经济效率高,反之亦然。这种在经济学中最基本、最基础的分析工具,阐明了经济个体在微观层次上追求效率的运作机理。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经济理论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赋予了新的含义,亦即经济效率是对以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形态为表象的整体性社会变迁,进行经济意义上的宏观分析。然而,在中国以往的经济改革中,人们所遵循的“效率优先”的指导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偏颇,它仅注意了效率在传统运作机理上的逻辑假设,而忽视了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微观层次上的“伪效率”倾向。

  实际上,经济运行过程都是以微观活动为基础,以宏观表现为结果的。在微观层次上,经济人的特征使得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总是窥视着成本外部化的可能;而在宏观层次上,降低成本与提高效益,始终是社会的真正意愿。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异和尖锐矛盾。问题的关键是,一旦微观层次使成本外部化成为现实,那么它的个体效率就会在社会成本成倍放大的情况下得到提高,这是一种异化了的“伪效率”,而且它形成了一种现实悖论,即:社会成本的增大变成了微观主体收益增加和效率提高的实际源泉。照此,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结果将会使整体性的社会经济运行走向低效率。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不仅会使投入与产出比较理论的运用缺乏可信度,而且会使“效率优先”的指导原则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导性。

  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改革激发了人们获取利益和追求效率的强烈冲动,但在这种驱动的背后存在着评价效率是否合理的深层次问题。有学者认为,获取利益和提高效率可以来源于多种途径,而衡量其合理与否的基础只能是成本的利用状况。如果脱离了成本因素来谈论效率问题,就会把人们的认识引入歧途。因为,成本的外部化突出地表现为经济个体对公有资产不负责任的使用或侵占,以及对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或对消费者的成本转嫁。如果说收益是成本的函数,那么成本外部化的核心就是国有资产或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成了某些个人获取自身收益的成本。因此,相对于社会而言,它表现出了极大的破坏性、掠夺性和明显的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的特征。而问题的严重性并不仅在于此,如果那些逃脱或转嫁成本的既得利益者对改革具有相当影响的话,那么改革的进程将会严重受阻。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缺乏坚实微观基础的效率,对于确认宏观经济效率状况可能是失实的。因为,只有微观效率的真实性才能保证宏观效率的可靠性,所以,“效率优先”的真正要义应该充分体现为社会效率的提高。诚然,这一结论的正确性是由微观层次传导到宏观层次以后获得的,否则必然会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状况表现出不真实的演绎,甚至是一种扭曲和变形。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经济改革及其制度变迁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对微观层次的成本约束制度,切实把微观层次的经济活动和成本利用方式引导到符合社会意愿的途径之中,使经济个体的成本承担比率与社会的成本承担比率实现最大限度的吻合,进而确保微观层次的经济活动能够符合社会对效率增长的期望和要求,真正使成本的市场化评估和制度化约束,成为促进微观主体追求成本高效率利用和拓展高收益领域的实际动力。

  实现社会公平是“效率优先”的重要前提

  强调社会效率的重要性并不排斥微观层次对利益及效率的追求,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把经济个体提供的各种要素(包括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使用权等),真正作为获得收益和提高效率的衡量标准。实际上,这些要素是以成本和产权的形式出现的,因而它必然是一种具有纯粹经济性质的可交易法权,而不是超经济性质的特权。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超经济性质的权利是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如果强行进入,则由此而形成的经济效率就是一种以腐败为特征的“伪效率”,并且意味着它对市场竞争公平性的根本破坏和扭曲。如果权力借助于商业法则在扭曲的市场中大显身手,那么创造财富和追求效率就将成为一种权贵掠夺而不是民众自由。由此可见,人们所指责的许多不公平现象并不是市场经济本身造成的,更不是由改革带来的必然结果。

  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权力市场化的倾向较为突出,因而社会精英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显露出“地方政权层面上代际更替”的特征,而其它社会成员身份与地位的提升却始终步履维艰,贫富差距悬殊的趋势正在日益加大。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当前利益格局失衡的关键在于社会权利的失衡。此种分析认为,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是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其实质就是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由于社会强势群体在稳定和牢固的利益结盟关系中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因而他们一方面除了按着生产要素来参与分配,另一方面能够对地方政权的利益决策施加有利于自身的影响,甚至能以剥夺或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提高“效率”和增进自己的收益。

  大量事实已充分表明,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正是由于等级、特权和腐败等不公平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平有效的竞争体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主体,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当然应该由它来确定和提供,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力的现实格局下,社会利益的均衡必须借助于国家公权力才能得以实现。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确立了“富人优先”的规则,就会形成具有“富人意识”的市场;同样,确立了“社会公平”的规则,就会培养出全社会寻求“和谐发展”的共同意识和价值观念,进而构建出一套利于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合理协调的有效机制,真正使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实现改革预期,使人人都能分享到发展带来的利益与好处。

  以上分析同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公平并不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利益的平均分配,它其实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宪政要求,其核心是人的权利的平等。为此,实现社会公平必然成为“效率优先”的重要前提。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可言,而在缺失公平条件下的“效率优先”,只能是对改革的亵渎和误导。当然,“公平”从理论观念上的肯定到社会实际中的运用,是需要以一定的媒介作为条件的,这就是对微观经济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制度界定。这种界定不可能仅仅依靠经济制度的力量,它还应包括政治、法律、行政等方面的超经济的制度力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引入超经济制度的用意,并不是要实现其超经济的权能,而是要在两个维度上获得实质性效果:一方面,使各个利益主体的经济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并在市场公平交易中得到证实;另一方面,使权利无法推卸和逃避相应的责任约束,进而切实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效率提高的真实性。

  推动社会发展是“效率优先”的根本目的

  现代国家和政府运用“效率优先”的原则指导经济实践,其功能和效用最终应该体现在社会经济效率的实际增长之中,而仅仅以生产总量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准,已经失去了现代社会所要体现的内涵。因为,总量标准完全可以用资源的堆积来体现,然而在这种“堆积”中,很大程度上蕴涵着经济运行的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因素。在社会经济低效率的状况中,产出的增长只能成为一种表象。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它是对社会资源的损耗和浪费,是社会总效益的减少和下降。如果我们进一步从战略性的视角来看待问题,总量标准只能说明社会资源转化的能力,而完全无法证明这个社会今后发展的能量和潜力。究竟应该用经济效率还是用经济总量作为衡量标准,这不仅是单个社会的发展问题,而且关系着世界和人类的长期生存和发展。所以,把推动社会发展看作是“效率优先”的根本目的,已成为一种重大的战略性抉择。

  当然,我们强调效率并不是要排斥追求经济总量的必要性,其目的是要追求在高效率基础之上的总量增长。就一个社会来说,它在一定时期内的可利用资源是一个常数,所以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取决于资源利用效率的变化。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加强对提高效率倾向的激励,十分有利于塑造社会经济发展动力机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有效作用,经常性地生成于关于效率提高的激励机制中。实践已经充分表明,以提高效率为特征的竞争,将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巨大的正面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资源利用及其效率状况关联着以下一些重要结论:可投入的资源数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能力所在,资源利用效率决定着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水平,高效率的总量增长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当我们把目光从社会转到个人时,同样可以发现效率机制的实际作用。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改革并不是利益的承诺,而是责任的重新确定。改革只是开辟了可以争取比过去更多的利益选择途径,而利益承诺则是轻率和廉价的。因为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可能只通过对存量资产的再分配来达到,而必须着眼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的利益产生于对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而且只有在比以前更加严格的责任约定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利益的进一步增长。为此,在改革进入机遇与矛盾并存的关键时期,政府必须向人民作出进一步的交代,以摆脱可能出现的急躁和失望情绪,进而在全体民众中确立起符合社会意愿的“效率优先”观,努力推动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作者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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