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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引用“国际惯例”问题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2:22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胡结友)经营者不要动不动引用国际惯例,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在日前举行的“2005年电信服务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对国内众多行业企业频繁盲目引用的“国际惯例”提出了质疑。

  武高汉告诉记者,首先,国际惯例没有标准,引用容易出问题。世界上有二百多个国家,多少个国家通行的原则是国际惯例,什么样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内通行的原则是国际惯
例,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第二,国际惯例如果不符合国情,是否要引进值得商榷。比如前一段广东有一个旅行社以“经营自由”这个理论为前提,推行事先收小费做法。而通常小费应该是发生在事后,且是自愿行为。旅行社称是国际惯例,但其引用的却是日本韩国色情行业的惯例。

  第三,国际惯例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不能引进。近日四川餐饮业提出“有权收开瓶费”和“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理由是为了消费者安全,分清责任等。并把这两条写进了行规,要求全行业统一执行。这显然违法了,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准以任何形式搞经营者的联盟,共同对付消费者。而且这两个规定还自相矛盾。显然,经营者在引进国际惯例的时候饥不择食。这是典型的强制消费。

  第四,在引进国际惯例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对等关系。经营者可以随意从国外拿来一条国际惯例写进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执行。但是消费者在利益受到损害以后,很难援引国际惯例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消费者买到一包几块钱的瓜子受到利益损害以后,消费者却难引用“最低赔偿200美金”的国际惯例。

  第五,随意引进国际惯例,破坏了中国市场的平衡。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国情不同,在制定法律、制定制度、制定规章的时候都在考虑平衡。如果引进的过程中只引进对经营者有利的条款,不引进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将会使经营者强势更强,消费者更弱势,从而导致市场平衡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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