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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凭证 储户怎么就不能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0:49 法制日报

  四川双流县一位农民在一家信用社开设了几个账户,因对账户余额心存疑虑,费尽周折,却看不到自己完整的资金往来凭证———

  资金往来凭证 储户怎么就不能看

  本报记者 周芬棉

  近日,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的陈兴友向本报投诉:“自2002年起,我向彭镇信用社要求查询所开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遭到断然拒绝。一审法院判决我败诉,二审法院判决我胜诉,最后又申请了一审法院执行。但是,这几年,我几乎跑断了腿,磨破了嘴,花费了很多钱,到现在还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他问:“一个储户想得到自己账户上资金往来的凭证,咋就这么难?”

  信用社有义务提供相关凭证

  1997年至2001年12月,从事砂石生意的陈兴友先后在双流县金桥信用社(后被并入彭镇信用社)开设了四个账户。2000年某天,他到信用社取钱打算做其他生意,工作人员告诉他账上余额仅有2000多元,并且已有两个账户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被销户了。

  他说:“我当时感到非常震惊。做了几年生意,我清楚账上至少还有七八十万元,另外我从未销过户。于是我立即要求查看我四个账户支、取、转账的凭证及明细账表,信用社的人说根据内部规定,我无权查看。”

  没办法,他只好起诉到双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信用社提供他1997年至2002年2月所有账户账目明细及进账和支取的原始凭证,一审法院以“为了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当将原始凭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为由,驳回陈兴友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不服,陈兴友又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彭镇信用社向其提供四个账号的账目明细表及进账支取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003年1月,陈兴友带着判决书,满怀期望地向双流县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他对执行结果很不满意。

  他拿着几张纸向记者说:“执行人员拿了几张同一个账号的支取凭证复印件,对我说执行完毕。可是我认为这材料很不全,并不是我所有账户每一笔业务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我从这些复印件中,看不出我账户上究竟应当有多少钱。而且这些复印件上既没有一个章,也没有注明来源,如果我拿这些材料告他们,对方认为这些文件是我伪造的怎么办?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终结裁定书。虽然我多次找执行人,两年过去了,还是没有什么进展”。

  兴业银行的业务主管陈梅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客户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有两类,一类为对公账户,一类为对私账户。个体工商户的账户视同对公账户,银行对账单一月一次用于对账。但如果是个人账户,则没有对账单。但是,无论有没有对账单,每一笔业务都有原始凭证,而且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存档,时间至少15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说,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储户向信用社存款,储户和信用社之间形成存取款合同关系,依合同法的规定,储户有在自己账户上存款、取款和转账的权利,信用社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果储户对自己存取款记录有疑问,信用社有义务接受客户的查询。

  北京银行一位姓张的先生说,之所以发生这个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行的储蓄条例,对于客户查询自己账户记录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银行或者信用社就可能因为怕麻烦,而对客户的要求不理睬。

  他有权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陈兴友说自己是一个识字不多的农民,因为这个案子,这几年四处咨询,听说法律上有两年时效的限制。他说:“法院执行后给我的几张纸为什么不说明来源?我还能不能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他说,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期间没有时效的限制。法院执行后如果作了执行终结裁定书,申请人签了字,表明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相反的情况,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对于陈兴友的案子,李轩说,这存在一个如何理解执行完毕的问题。执行法院可能认为自己已经执行完毕了,但申请人并不这样想。执行法院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该有表明出处的印章。

  李轩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瑕疵,以及当事人与执行法院对生效判决的理解不一致如何处理,均没有相应的规定。”

  记者致电双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位自称姓马的先生说他们“不接受电话采访”。

  双流县彭镇信用社的肖道兵对记者说:“双流县人民法院执行时,信用社出具了陈兴友四个账户的明细账。其中有一个账户是陈当时未在信用社开设账户时,从其它地方转到信用社的一笔款项,记在了信用社在联社的账号上。对他的其它几个账户都出具了‘子文件信息一览表’。至于是否加盖了信用社的章子,是否出具了每一笔存、取款和转账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因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但他同时表示,如果陈兴友再去找他们,他们“愿意为陈兴友出具他在信用社所有账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从他在信用社开户时的1997年至2002年”。编后:

  陈兴友想查询自己账户资金往来的详细情况,这个要求是如此简单,但就是得不到满足,原因何在?修订储蓄条例,增加相应的规定,固然可以为陈兴友提供直接法律依据。但储户了解自己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是储户最基本的知情权,银行有什么权利不予理睬呢?

  银行业之间也存在竞争,在大力提高服务水平、拓展理财业务时,难道就不能积极主动地服务于客户争取客户吗?

  另一方面,有必要提醒储户随时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不要等到出现银行记录与自己感觉的数字相差太大时,才去查询。这在一些地方很方便,只要到银行提供的登录机上一登录,几秒钟就可完成;或者用银联卡到ATM机上查询,也一样非常容易。但据记者了解,在有些地方,登录机、ATM机,还是稀罕的设备。看来,银行提高服务水平,长远地看,还需要设备、技术跟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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