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黎巴嫩国内的政治局势和黎叙关系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仅就黎叙双边关系重要部分的经济关系做一初步探讨。
历史背景:
自黎巴嫩和叙利亚各自独立以来,这两个国家就选择了迥异的经济发展模式,经过多
年的发展,两国的经济结构截然不同。
从一开始,叙利亚就采取由国家严格控制的汇率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对于资本流动的严格限制。而黎巴嫩则实行了自由汇率政策,对于资本流动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措施。事实证明,叙利亚的货币政策选择最终导致了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而黎巴嫩的货币政策强有力的推动了其经济发展。
同时,叙利亚的公共部门主导了其投资和经济发展进程,这注定了其经济的高度计划模式。而黎巴嫩的自由经济体系主要依赖于私人投资,总体上说,私营部门在黎巴嫩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两国的经贸部门发展也大不相同。叙利亚的工业化政策过于强调通过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从而积累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这种政策的结果就是绝大多数的进口产品关税很高,奢侈品的进口关税更是禁止性的,进口融资也主要由国家控制,其工业部门处于过度的保护、补贴和国家控制下。
与其自由汇率制度相适应,黎巴嫩的外贸政策正好与叙利亚相反。除了极个别的产品由国家经营外,黎巴嫩对于进口和进口融资没有特别限制,其对外贸易主要由私营部门进行。黎巴嫩对于进口的高度依赖解释了其高居不下的贸易赤字,但服务出口和资本流入有效抵消了黎巴嫩的经常项目赤字。因此,黎巴嫩贸易的不平衡状况并没有导致对于其国际收支状况的担忧。尽管有工业家呼吁政府保护进口替代部门,但是,黎巴嫩并没有采取进口限制或加税措施。由于黎巴嫩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因此,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基础从来就不是黎巴嫩政府的目标。实际上,在黎巴嫩工业化过程主要是私营部门进行的,官方并没有意愿鼓励工业化。由于黎经济主要依赖服务业而不是工业的发展,政府从来也没有形成一整套促进工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黎叙之间的经济联系就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下渐行渐远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尽管两国都想在贸易、工业和服务业等部门寻找共同利益,但最后都以失败而告终。
黎叙之间的经济协议:
总体来说,黎叙之间过去并没有形成能够促进两国经济共同发展的互补关系,已有的经济协议主要是规范双边贸易,确定贸易商品的适用税率,而且过于注重短期政策,缺乏战略眼光,也没有根据两国和地区经济形势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对双边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仅仅提供了部分和暂时的解决方案。在双边经济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仅以下几个协议对于两国经济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1945年黎叙关税同盟协议
1945年的关税同盟协议是黎叙各自独立后订立的第一个重要的双边协议。在这之前的对诸如海关、国家垄断、邮政和电讯服务、港口机场、以及国家安全等政府机构的管理上的有关协议都是基于在法国委任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1945年的协议真正消除了两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建立了对于外国进口产品的统一关税税率,确定了对于两国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相似的政策措施。在其实施的早期阶段,该协议也导致了两国之间的某些不平衡和紧张关系。
?两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不平衡有利于叙利亚,这主要是由于叙利亚拥有大量的农产品贸易盈余和一个门类齐全的受到国家保护的工业体系。现在看来,当时黎巴嫩片面要求两国之间的贸易平衡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既然黎巴嫩已决定采取优先加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那黎巴嫩对其任何主要贸易伙伴肯定会有巨额的贸易逆差,这一点也为后来的事实所证明。
?两国并没有采取统一的关税和进口措施。黎巴嫩反对对于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而叙利亚则认为过度的进口会抽干其国家资源。
?两国采取了不同的工业化策略。叙利亚倾向于由国家提供补贴和保护性关税支持其工业发展,而黎巴嫩对于工业则几乎没有什么国家支持。
1948年,黎巴嫩采取了灵活的汇率制度,其货币实现了自由化。这导致了大量的资本由叙利亚流向黎巴嫩,也使得两国之间的紧张关系进一步升级。1950年底,很明显的,两国政府已经不可能弥合由于各自实行的不同经济政策所带来的巨大分歧,他们也无法找到能够照顾双方利益的其他方案,因此,1945年的关税同盟协议彻底结束。
1953年经济协议
黎叙于1953年签订的经济协议虽然经过了1968年的修订,但至今仍然有效,该协议所管辖的范围也比以前的协议更广泛。
?两国对于原产于各自国家的一部分农产品、动物产品和工业品等的进出口免收关税和其他费用。
?两国对于协定中列明的一部分产品征收统一的最低关税。
?两国对于从第三国进口的农产品和动物产品征收最低关税,此举皆在保护两国的国内相关产业。
?两国采取便利化措施以简化产品和人员过境手续。对于个人及其携带品的过境免收任何税费。
该协议的1968修订案确定两国商品贸易适用更低的关税税率;确定1953年协议中原产地标准的当地增值部分不低于40%;确定由两国的卡车均分两国之间的过境陆路运输量。黎叙1953年经济协议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对于从第三国进口的部分特定产品,两国实行统一的关税措施。
1955年经济同盟框架协议
该协议的蓝图比过去的已执行的任何协议都更加突出地反映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两国经济关系框架中的共同利益。建立经济同盟的建议是由叙利亚在黎巴嫩于1948年改行自由和灵活的汇率制度后提出来的。由于货币和金融政策上的分道扬镳,叙利亚坚持两国间的关税同盟已经没有理由继续下去,同时要求建立一个更广泛的经济同盟。但是两国之间没有最后达成任何经济同盟协议的失败情绪也终结了1950年的关税同盟协议。
在经济同盟的最初谈判阶段,两国就一下方面达成了基础性协议:
?两国间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两国间产品和第三国进口品的自由流动。
?两国公民在同盟内自由择业、就业和居住的自由。
?两国保护公民在同盟内获取、赠与和继承财产的自由。
?两国确保交通和过境运输的畅通无阻,以及使用交通工具、港口和机场的自由。
此后,黎巴嫩政府坚持两国实行共同的自由汇率体系是建立此种经济同盟的先决条件。框架协议的草案定义了两国建立经济共同体所要达成的有关金融、财政、商业及法律的框架:
?两国建立关税同盟,实行统一的关税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两国协调其进出口政策及与第三国进行贸易协议谈判的立场。
?两国实行共同的经济和劳工政策、协调其对于工业、商业、不动产及资本流动的税收政策。
?两国协调其货币和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汇率制度:
黎巴嫩方面的立场是,如果允许资本在两国间自由流动,那么两国应该取消外汇管制,而且两国货币的兑换率应该由市场自由决定。
叙利亚方面的立场是,两国各自的汇率体制应该得到保留,两国货币的兑换率应保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上,两国的货币政策取向应致力于建立相似的信用条件。
2、港口和过境运输:
对黎巴嫩来说,对于港口和过境运输的国家干预是不可接受的,而叙利亚政府向港口建设投入了大笔资金,因此叙利亚政府更乐意看到有更多的海上航线经过其港口。
3、海关管理:
黎巴嫩同意实行统一的关税及有关法律法规,但不同意叙利亚提出的对边境的各出入口实行统一的海关管理。
4、贸易政策:
两国都认为关税和其他税收减免可以促进双边贸易,同时同意实行统一的出口税收政策。但黎巴嫩认为对于进口的控制是不可接受的,而叙利亚出于贸易平衡的考虑坚持认为进口控制是必须的。
由于有关经济同盟的谈判破裂,两国间的经济关系仍然由1953年的有关协议管辖。
在两国有关经济同盟框架协议的谈判中浮现出的有关问题反映了黎巴嫩和叙利亚对于各自经济发展战略的不同判断。叙利亚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农业和工业,而黎巴嫩主要依赖于服务业。黎巴嫩的银行保密法致力于吸引更多的外资,其相对自由的贸易政策鼓励进出口。同时,黎巴嫩重视发展旅游业,因此,是否融入阿拉伯经济体系对其经济的影响有限。
最后,就像黎巴嫩人这样描述他们自己一样—“黎巴嫩是商店、旅馆和书店之国”,黎巴嫩对以放弃自身的经济自主权,而换取其他国家对其的互惠政策并不感兴趣。黎巴嫩真正关心的是其与其他所有国家在经济上都保持良好的关系。
(信息来源:驻黎巴嫩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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