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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房竟然少给六七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5:36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 (王信林 记者刘晓峰)卖菜有人缺斤少两,卖房也有人“短尺少寸”。昨日,记者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因发现房屋“缩水”而状告开发商的案件正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阮女士1996年在铁西区以每平方米1175元的价格购买了面积为66.4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处。当时阮女士对开发商完全信任,加之如果要求测量涉及到有关费用,所以阮女士就没有要求再测量一下房屋面积。但去年9月,当阮女士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证时,经过房产部门实测,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为59.91平方米,比购买时少了6.4
9平方米。阮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阮女士获得返还款12910.90元及利息。铁西区的吴女士也遇到过类似问题,她于1996年7月在铁西购买了一处面积为88.1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为88000元,后经房产部门实测面积为80.64平方米,开发商虚报面积7.46平方米。经法院判决后,吴女士获得返还款12263.06元及部分利息。有关人士通过本报提醒购房者,买房时要注意合同中误差比的约定,多数开发商只在合同中模糊提出“多退少补”的约定,如约定不合理可按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重新填写。另外,签订合同时要让开发商清楚填写房屋面积、单价及总价款,避免日后开发商从中做手脚。最后,办产权证时要看准产权证上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是否一致,如出现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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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其中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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