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将参与央企决策
本报讯记者谢若闲报道:“要用三年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其中,在53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日前召开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如此表示。他还透露,国资委目前正在研究起草《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总法律顾问有决策权
据了解,与以往的企业外聘法律顾问不同的是,“总法律顾问是进入企业的决策层”,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民营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所说的法律顾问已经是企业内部人士、是企业的‘自己人’,他们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据统计,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黄淑和说,“我们的法规体系是发出信号的,企业要有一个机制来接受信号,需要一批专业的人才来实现这个对接,这些人才就是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是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社会律师主要是事后补救。”
广东不在试点范围内
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将在湖南、湖北、河北、辽宁、江西、上海等六省市建立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并不是说没有纳入试点的省份就不实行这些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工作人员表示,“其他省份比如广东也可以做,只是并不作为试点进行。”广东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正在做方案。”(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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