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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承办经营性展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4:01 人民网-市场报

  新华社电 日前通过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规定,今后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外,上海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并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说,展览业在中国仍属新兴产业,在步入快速发展期后难免暴露出一些问题,需经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阶段。当前,展览业的弊病突出表现在缺乏统一
管理协调体制、对办展主体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展览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市政府为此专门制定了《管理办法》。

  除对行政机关办展进行限制外,新的《管理办法》还着重对国际展览进行了规范。上海今后将实行国际展览年度申报制度,上海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其他展览项目审批部门制订《年度国际展览目录》,并及时在中国上海网站上予以发布。擅自举办国际展览则不被允许。

  同时,上海还将设立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即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海有关部门审查的展览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按照程序履行各自审查职责的同时,对国际展览项目审查进行协调。

  (季明)

  《市场报》 (2005年03月22日 第二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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