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1999年1071号和2685号法令,从中国和巴拿巴进口的以下商品须在到货前15天内向海关申报:
1.税号为85.06的电池;2.税号为84.71.60.90.00的电脑显示器;3.税号为85.09.40.10.00的打汁机;4.税号为85.16.40.00.00的电熨斗;5.以下税号的纺织品:52.08.12.00.00、52.08.13.00.00、52.08.22.00.00、52.08.23.00.00、52.08.32.00.00、52.08.33.00.0
0、52.08.42.00.00、52.08.43.00.00、52.08.49.00.00、52.08.52.00.00、52.08.53.00.00、52.09.12.00.00、52.09.22.00.00、52.09.32.00.00、52.09.39.00.00、52.09.41.00.00、52.09.42.00.00、52.09.49.00.00、52.10.41.00.00、52.11.41.00.00、52.11.42.00.00、52.11.49.00.00、52.12.21.00.00。
二、申报要求:申报海运公司文件及其它进口文件(发票等),办理海关放行手续;提交出口文件或有关国家(中国和巴拿马)海关当局文件;
三、来自中国和巴拿马的税号为85.06的电池,税号为84.71.60.90.00的电脑显示器,税号为85.09.40.10.00的打汁机,税号为85.16.40.00.00的电熨斗不适用临时进口规定,但如运输文件有保税区用户签字或背书除外;
四、海关长期用户(大进口商,在海关已注册)和大出口用户在运输文件上签字或背书者除外;
五、本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生效,与此相悖的文件废止。(驻哥伦比亚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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