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从争论走向前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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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1:02 上海证券报 | |||||||||
一个被学术界呼吁了多年、金融界盼望了多年的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终于走向了前台。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 北京消息 春分刚过,孕育了多时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终于"破
一个被学术界呼吁了多年、金融界盼望了多年的创新业务,终于从争论走向了前台。 为两个市场搭桥架路 犹如一道桥梁,资产证券化通过其巧妙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 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产品,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能够连接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其实,对于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早已是相关部门研究的重点。而近期资本市场中已经开始进行的诸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等尝试,更可见相关部门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但是,这些措施还不能从根本上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 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袁绪亚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这些业务之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一种好形式。它可以通过信贷资产的各种产品形式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联系。从资产实体上看,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项目贷款等。从产品的形式上看它是证券资产,是可以脱离银行体系之外进行广泛流通的金融证券。从可交易的平台看,它即可在银行销售体系内以银行客户为对象进行发售,也可在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买卖。从投资群体看,它即可是机构投资者,也可是社会大众投资者。通过这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就在多层面上达成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中国银河证券苑德军博士则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对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其一,它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其二,可以丰富资本市场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其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而成的制度体系,而这些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和制度环境的构建,对提高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会发挥积极作用。 开行建行分别试点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协调工作小组的安排,此次的试点由外界盛传已久的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担纲,两家银行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 然而央行昨天并未公布两家试点银行的相关试点方案。目前已经获知的消息是,开行的试点方案出自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的研究人员之手,而建行的方案很可能是由建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本行持有的一定规模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筛选集合,依法设立信托,由受托机构以上述资产所产生之现金流为偿付基础,向资本市场发售信托受益凭证,即"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此前,建行房贷部有关人士在谈及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时说,建行是国内最早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掌握目前为止国内最长的个人住房贷款历史数据,在个人住房贷款标准化技术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特别具备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实力和基础。 虽然资产证券化试点行的争夺,最终花落开行和建行,然而国内最早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的银行却是工商银行。 2003年4月,工行与中信、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诚信托签署了工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该项目涉及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不良贷款。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对工行来说是一次全新的尝试,而这一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也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首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虽然最终的试点银行只有两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由于产品独特的优势,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资产证券化将在所有商业银行中推开,成为商业银行争相尝试的创新品种。 考验监管能力和市场建设 然而,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项全新实践,信贷资产证券化肯定将经历边实践边摸索的"磨合期"。与此同时,在目前的监管背景和市场环境下,这一业务的推进也势必给监管能力和市场建设提出挑战。 袁绪亚认为,这一挑战首先要求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做好有效对接,如产品的开发、销售体系的利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等。其次,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必须在该业务方面实施统一监管。 有关人士同时指出,就目前来说,开展资产证券化还面临着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大方面的障碍。法律制度的限制主要是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真实销售的鉴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缺乏完善、规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环境的障碍包括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资产转让登记、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服务、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等问题。因此,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在法律制度方面,必须完善在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SPV)公司设立、真实销售鉴定的会计准则、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在资产证券化实施策略方面,完善一系列市场建设,引导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进程。 作为该业务将来具体的实践者,工行行长姜建清建议,应当尽快解决证券化产品的可交易性。他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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