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通知 明确规定保险中介投保职业责任险规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18:04 上海证券报 | |||||||||
北京消息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13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职业责任
据悉,此前保监会出台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明确: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选择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证金。但两个《规定》尚未对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做出具体说明。 保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如果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其购买的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应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应不得低于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通知》还规定,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职业责任保险应保持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都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 职业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险种,投保该险种,保险中介机构能将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自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使受害第三方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