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承认矛盾 重新肯定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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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 |||||||||
争鸣 晓亮 要敢于承认我国社会存在包括劳资矛盾在内的各种矛盾 我国社会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还处在转型时期。初级阶段的含义就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按照世界对发达社会和发展中社会的标准,我国经济社会尽管发展得很快,
那么,我国社会究竟有哪些基本的矛盾呢?我的看法至少包括这样三个方面:⑴地区、部门、城乡、人群之间因收入差距扩大而产生的矛盾,似乎可简称为分配不公的矛盾,包括就业难,贫困人口数量还为数不少的矛盾。这方面的资料近年来报刊上已谈论的不少,这里不展开多讲了,但是我要补充一句,这种矛盾是不可能马上化解的,即使化解了,也不可能再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⑵人民群众与贪官污吏腐败行为的矛盾,包括权钱交易,寻租,违法行政,侵犯群众利益等直接矛盾。这方面的情况报刊上常有揭露和报道,其普遍性和严重性是不能回避的,这种腐败不仅表现在各级政府官员中,也表现在国有经济、事业单位内部;⑶私营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即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中的矛盾。广义地讲,公有制单位公方与私方的劳动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要通过签订合同、契约的方式来确定。或如列宁所说,在新社会,全体公民将成为国家的雇员。雇佣不是贬义词,雇佣劳动的本意就是工资劳动。劳动关系中矛盾,如果不愿称为劳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矛盾,也可以称之为公私矛盾。 这里我所以把私营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视为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乃是因为它属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矛盾,它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即只要有这种生产关系,就具有这种矛盾。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资料,到现在全国私营企业已经发展为370万户,雇佣职工起码在四五千万人以上,比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对资改造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数字,不知超过了多少倍。且不说这还仅仅是注册为私企的数字,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以及根本未注册的地下私企。这种劳资矛盾明显地表现为对立面的统一,谁也离不开谁。能说它不是基本矛盾吗?不能。 现阶段公私、劳资矛盾的性质和表现 总体上判断,由于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式人等的社会关系属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分工合作关系、和谐相处关系,大家都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因而不论公私矛盾还是劳资矛盾,一般都不严重、突出,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都可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政策来调节和化解,不至于发展到剧化、对抗的程度。只有少数敌我性质的矛盾才要通过专政的方式解决,但这是例外。 我国社会各种矛盾同以往社会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相比,既有特殊性,又有共同性。实事求是地研究这些矛盾的特性和共性,应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任务之一。 我国现时公私矛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公私不平等,公方往往为强势,有政府背景,私人这一方往往为弱势,加上法制不健全和不完善,或不依法行政,难免造成对群众的正当权益的侵犯,使问题很难合理合法地解决。 至于劳资矛盾,近些年来主要表现在业主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剥夺和限制工人自由,等等。一百几十年前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描写的那时英国工人阶级的悲惨状况,在现时的我国都有。尽管这是少数私营企业的行为,但也够普遍的,特别是在建筑企业和地下企业中。地下企业指没有注册的企业,包括非法开采的小型矿山等。 怎样看待这些矛盾的性质和特点呢?还是前面那句话,这里既有我国的特殊性,也有世界上的普遍性。或许,发达国家还要少。因为经济发达以后,通过工人阶级的斗争,资本家也认识到不能再以残酷剥削的手段来获取绝对剩余价值了,转而依靠改进技术,改变管理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来获取绝对剩余价值了。 “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是现阶段处理矛盾的基本原则 怎样处理这些矛盾呢? 还是邓小平同志那句话,“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了经济,把蛋糕做大了,才好公平分配。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必须坚持,不能变。或者说,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我国在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收入差距问题,只有在发展经济中逐步解决。主要是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实行转移支付。有些差距,在近些年还会扩大。即使将来缩小了,也不会再回到平均主义的分配的老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按各个要素在价值创造中作出的贡献分配,这样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另外,鉴于大量的矛盾是公私矛盾,劳资矛盾,我觉得很有必要重新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作为处理这种类型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是建国初处理这些矛盾的基本原则,是写进《共同纲领》的,曾经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如果说,当时实行这些原则包含了“利用、限制、改造”的内涵,在实行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情况下,主要是为改造服务的话,那么,在现在,则是为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了。 希望我们国家决策部门,把“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作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重新肯定。 由于社会主义经济是法治经济,处理这些矛盾所遵循的具体规则、办法,从长远的观点看,还要通通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新宪法写的尊重人权,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使新的发展观,使和谐社会的构建得以具体体现。 政府要依法行政,各个民间组织和个人也要照法办事,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象工会组织,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中,在调节劳资矛盾中要大大发挥作用才行。因为职工群众是弱势群体,只有工会代表他们说话,才有集体力量,才符合这些组织的本质。 记得1950年7月,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讲话,提出公营企业工会的立场时说,应该与企业管理人员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基本立场一致,具体立场又有所不同。工会不能脱离“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自身利益”的基本任务,成为厂方的“附属机关”(1950年8月4日《工人日报》报道)。邓子恢的这个报告,《人民日报》1950年9月4日转载。现在看来,邓子恢的讲话是对的,工会不代表工人群众的利益,能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吗? 去年以来,一些自称为非主流派经济学家,包括香港的郎咸平先生,提出关注民生,注意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是很值得重视的。当然其中也出现了否定国企产权改革,反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论调,我是不能赞同的。 我认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必须坚持,绝对不能动摇。新的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提法,都要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中,才能变为现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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