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孔德伟)日前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获悉,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核发工作开始,由沈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种车辆,缴税时间为3月~11月,按批次进行。其他应税车船缴税工作和免税车船手续办理工作将于3月31日结束。
据了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车辆缴税,车主应在规定的检车月份当月,到车
辆户籍所在地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或大队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其他应税车船,应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或其他委托代征部门缴纳车船使用税。同时车主在办理纳税手续时,需持机动车行驶证,企事业单位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个人须持身份证复印件,完税后核发纳税标志。
另外,包括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内,七类车船被纳入免税范围。拥有免税车船的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免税标志。
免税车船范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3、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4、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5、载重量不超过1吨(含1吨)的渔船和游船(艇);6、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50%)以上,或安置盲人职工占生产人员30%(含30%)以上的自有自用车船;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免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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