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凯 综合报道
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就是将预防机制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加快建立完备的廉政机制和法律体系,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和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省(市)交通官员落马
“巨大的投入在改善中国交通状况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个‘副产品’———交通厅长落马。”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副主席、曾任新疆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交通厅厅长的阿曼·哈吉被“双规”时,说的一句话。
阿曼·哈吉的话,还真有规律可循。从1997年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开始,中国已有北京、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河南、江苏、安徽等10个省市遭遇交通官员落马。
2004年,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调研报告”,其中描述说:“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区的交通厅厅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其中,河南省连续三任交通厅长都是在干预和插手公路工程建设中,因收受巨额贿赂而倒下的。”
交通腐败从招投标开始
“从目前来看,工程批复阶段没有什么手脚可做。真正的问题从招标阶段开始。”长安大学教授陈荫三介绍。
曾经办理过交通部门类似案件的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淑雅介绍,公路招标阶段是表面上看起来最公正实际却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阶段,官员们在此阶段往往要面临暗箱操作、投标者公关挑战和亲朋感情等三大诱惑的挑战。
虽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招投标方面的明确规定要求招标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比如1997年落马的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成选择的手段就是在招标中向一些投标单位泄露标底,从而实现受贿。
针对我国交通领域工程建设普遍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机制,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招投标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是其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排除人为因素。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泄露标底和贿赂专家。
而在投资阶段,又要面临花钱无人监管的漏洞。由于国家财政对地方公路建设的投资并不多,所以交通建设一般以地方融资为主。地方交通部门融资依靠政策,所以拉到投资相对较为容易。而金融机构对发放给交通部门的资金使用的监督缺乏力度,或者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根本无法监督,造成交通部门花钱无人监督,也就没有限制。
在建设阶段,交通官员们的主要受贿来源就是下面承包工程公司为拿到项目而呈送的“回扣”。
以沥青为例,光国内的不同档次就有好几十种,再算上进口的,选择空间非常大,购买劣质原材料省下的钱一来是疏通关系,二来是进了自己的腰包。在验收时,由于经过了层层照应,“豆腐渣”工程也能顺利过关。
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交通部门又有一套垂直的管理体系,因此对于交通部门而言,外部监督如纪委、检察院的监督只能触及皮毛。这就使得腐败可以从招标开始,一直延续到高速公路的修建完成而不露痕迹。
另外,从1998年起,中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投资开始大幅攀升,占全社会固定投资的比重接近10%,创建国以来最高水平。高速公路的里程数比上年增长83%。此后,社会资金大量涌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003年,交通领域投资达到3500亿元。
“高速公路投资太大,动辄几十亿上百亿元,从中捞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不显山不露水。没有科学的制衡机制和制度,必然害死干部。”一位交通界官员说。
如何预防悲剧重演?
如何防范交通官员频频落马这样的悲剧重演,成为人们担忧的话题。
从表层看,在招投标阶段,交通腐败主要体现泄露标底和贿赂专家。针对此点,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始终不设标底或不公布标底,自然也就不存在标底泄露问题。在技术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到底谁能中标,在开标唱价后,投标人心中就有数了,这样就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从深层次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剧锦文把其归结为“体制漏洞”:解决这种体制缺陷的根本途径就是市场化,让民间资本进入。从经济学角度看,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过程处于绝对垄断状态,由政府官员直接运作,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垄断地位“设租”,然后有人“寻租”,“寻租”过程就是腐败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的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
针对这些问题,专家指出,应尽快实施以项目、资金、市场互相分离,彼此制衡的交通投资体制改革。另外,对工程质量还要实行司法控制,使投融资行为更加市场化。
“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就是将预防机制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加快建立完备的廉政机制和法律体系,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和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敬大力说。
近年落马交通部门官员(案件回放)
1997年
曾锦成,周口地委原副书记、行署专员、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因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全部赃款赃物。
2000年
刘中山,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道访,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
张昆桐,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因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其伟,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多万元。
2002年
褚之田,广西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向雷,广东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因涉嫌贪污、受贿,2002年5月被逮捕,至今在押。
2003年
石发亮,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2003年2月被纪检部门立案审查,2004年因涉嫌受贿3200多万元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牛和恩,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违法、受贿被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张有德,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阿曼·哈吉,新疆交通厅原厅长: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2003年底被“双规”。
2004年
章俊元,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因涉嫌违纪,已被立案审查,2004年2月13日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
王兴尧,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因涉嫌重大经济违纪等问题被立案审查,并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
王孝慈,黑龙江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刑。
晋福祥,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刑。
2005年
毕玉玺,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21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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