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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02:5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蕾 发自上海

  3月18日,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上海市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上海市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和上海市建委于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凡在上海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通知对工资最低标准和支付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635元/月。其中,凡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的企业,每年12月底前必须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支付办法须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2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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