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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款旅游视为红利分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 13:52 海峡网-厦门晚报

  纳税知识

  陈小姐问:我是从事财务工作的。去年10月,我们公司的5名股东带领营销业绩突出的7名营销业务骨干到外地免费旅游。随后,公司将免费旅游发生的所有费用42000元分摊至上述12名人员,人均3500元,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这样计算个税对不对呢?市地税局:这家公司的扣缴行为并不准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所得,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前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为免费旅游所得,但是股东和营销人员适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目却有所不同。对股东的这项所得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1条明确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林润李奕卓)(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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