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晓钟)消费者虽然有一定维权意识,却因为怕麻烦或不信任,中途放弃了和商家继续交涉的想法,结果错失了最佳的维权时机。近日,两位不同经历的消费者向本报“3·15热线”讲述了他们“失策”的维权过程。
一位年逾古稀的老奶奶反映,儿女给自己买的“龙的”牌加湿器经过多次维修后“旧病未除添新疾”,加湿器变成了“喷雾器”,更严重的是喷出的水泡坏了室内的地板。虽然
这种现象明显属于质量问题,但一家人都觉得“龙的”厂家已经撤离了本市,厂家指定的维修部门也只是“兼职”,怎么可能负责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呢?所以直到和本报联系前,他们一直未将地板被泡的问题反映给维修部门。
家住河西区紫金山路的孙先生的投诉整整晚了五年。他在1998年购买的“鼎牌”燃气热水器在经过数次维修后,直到2000年仍没有彻底修好。按理说,孙先生当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继续质疑厂家或维修部门,可是被此事搞得筋疲力尽的消费者最终选择放弃,而这一放就是5年。直到本报本次的3·15系列活动推出,孙先生才寄望本报帮助解决这个困扰他多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两位消费者在维权时,由于没有和商家及时反映不良商品存在的问题,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商家的售后服务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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