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完善,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由2004年初的14户增加到23户,占43.4%。
这是记者从18日在此间召开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获悉的。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介绍,除53户中央大型企业外,其他中央企业已有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比例由2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黄淑和坦言。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因此国资委提出,力争3年内,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作者: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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