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房贷新政对新购房居民影响十分有限
央行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1998年以来,为了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内需,改善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截至2005年2月末,商业银行发放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16508亿元,占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23%,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
用。近期,房地产价格涨幅持续高位运行,2004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上涨14.4%,其中住宅上涨了15.2%,远高于其他各类物价指数的涨幅。房价过快上涨,隐含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从调控需求入手,引导社会对未来房地产价格形成较合理的预期。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金融机构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是居民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良资产,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多数银行会执行下限利率,预计实际上调幅度在0.07-0.32个百分点之间,因而对新购房居民的影响十分有限。这项政策调整对已购房居民也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已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将到明年初才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在谈到为什么将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纳入正常的贷款利率管理时,央行负责人说,本次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对风险相对较小的居民自住性购房,商业银行可实行下限利率;对风险较大的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向上浮动利率,以便更好地覆盖资产风险。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住房贷款定价空间,有利于他们按照风险与效益对称的原则,区分不同的产品和客户,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机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央行有关负责人说,为确保商业银行正确贯彻落实政策意图,充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文件的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利率确定方式(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罚息水平及提前偿还条款等合同要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列示,保证借款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当被问到本次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货币政策取向的变化时,央行有关负责人说,当前货币政策取向仍然保持稳健的态势。2005年前两个月,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2月份,CPI同比上涨3.9%,前两个月同比上涨2.9%。与此同时,货币信贷增速平稳,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13.9%,继续保持在比较合理的水平。前两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3768亿元,同比少增851亿元,基本处于预期的目标范围之内。
这位负责人表示,本次恢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正常利率管理并下调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是一项优化利率结构的制度性建设,旨在赋予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因素进行差别定价的权利,有利于其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新华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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