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程序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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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 10:00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在华外资银行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的公告》,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的外资银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由外
根据该公告,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备案的决定,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抄报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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