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虚报亏损,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通知》规定,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钟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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