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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欲为拆迁立法 野蛮拆迁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7:47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北京市将为拆迁立法,严厉处罚野蛮拆迁行为。其中,拆迁人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就擅自拆除其房屋的,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记者16日获悉,15日开始到本月3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将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

  根据国家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北京此次决定对集体土地的拆迁进行立法。

  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的主体内容与2003年施行的《办法》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条款上有一些变化,特别是加大了对违规拆迁的处罚力度。如征集意见的《条例(草案)》对野蛮拆迁做出了严厉处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要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委托拆迁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以上、3%以下的罚款。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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