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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政府颁布《关于进出口法执行条例的部分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4:21 商务部网站

  埃及贸工部长拉希德最近以174号令、221号令颁布《关于进出口法执行条例的部分调整》,规定所有享受埃及与世界各国所签协议规定海关优惠政策的商品、所有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有在其原产地证包含生产商名字及商业商标的情况下才可办理清关。同时,所有对埃及出口商品的配套单证须包括最终发票、同时标注生产商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被包装的商品须在上面用阿拉伯文、英文或法文注明产地、生产商姓名及商标。该法令于三月十五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已发运的商品、已对出口商支付款项的
商品及已开具信用证的商品不适用该法令。

  (信息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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