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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欲为拆迁立法 野蛮拆迁最高可罚5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4:02 中华工商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16日电】北京市将为拆迁立法,严厉处罚野蛮拆迁行为。其中,拆迁人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就擅自拆除其房屋的,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记者16日获悉,15日开始到本月3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将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

  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

  据了解,从2003年8月1日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开始施行。但当时的《办法》是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的,并没有正式立法。根据国家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北京此次决定对集体土地的拆迁进行立法。

  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的主体内容与2003年施行的《办法》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条款上有一些变化,特别是加大了对违规拆迁的处罚力度。如征集意见的《条例(草案)》对野蛮拆迁做出了严厉处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要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委托拆迁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以上3%以下的罚款。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征地拆迁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少于10日。在搬迁期限内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可向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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